歌斯拉健身金盛田店停业拒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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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歌斯拉游泳健身(金盛田店)签订了《哥斯拉健身会员入会协议书》(以下简称为合同)。我于2026年1月8日向被告支付了预付款/会员费880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向我提供一年健身会员权益服务。但被告因经营不善于2026年4月17日停止营业,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加之商家*期大搞优惠活动,停止营业后多次搪塞处理方案,部分工作人员态度恶劣。 综上我认为,歌斯拉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我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退回剩余的预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