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同城未核验商家资质致乱收费失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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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通过58同城*台(到店综合业务)下单服务,订单号:65**********50下单后商家以80元上门维修为由、实际通马桶产生1100元费用、并且未开收据明细以及发票.*台入驻商家无营业执照、无公示资质、无有效电话,现已失联。 根据法律依据 1. 《电商法》第27、28条:*台必须核验并留存商家真实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资质;纠纷时必须向消费者提供商家实名信息 2.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8、23条:*台必须存档商家身份信息,保存≥3年;监管部门可强制调取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你有知情权,*台必须 58同城未核验、未留存商家实名信息(身份证、地址、电话、执照),导致消费者无法维权、无法索取发票 诉求:责令协助投诉者58同城立即提供该商家真实实名信息(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住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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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内容
一:*台方(58同城)责任 依据《电商法》27/28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8/23条,58同城未核验、未留存商家实名信息(身份证、地址、电话、执照),导致消费者无法维权、无法索取发票。 根据法律依据 1. 《电商法》第27、28条:*台必须核验并留存商家真实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资质;纠纷时必须向消费者提供商家实名信息 2.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8、23条:*台必须存档商家身份信息,保存3年;监管部门可强制调取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你有知情权,*台必须具备商家信息 二、经营方违法事实: 1、虚假宣传:报价与实际收费严重不符,违反《消法》第20条 2、税务违法:拒开发票违反《税收征管法》第21条。 法律依据 1、《电子商务法》第38条:*台经营者未尽资质审核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台不能提供经营者真实信息应先行赔付。 3、《民法典》第577条: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责任。 诉求: 1、退还全部维修款1100元. 2、*台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电子商务法》启动先行赔付. 3.*台披露商家所有信息及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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