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人贷*台涉嫌砍头息、虚开发票及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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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至2022年4月期间,我在宜人贷*台(恒成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借款80000元本金,分36期结清,每期还款金额3974.22元,共计还款143071.92元,现已结清。该笔借款合同金额103896.1元,实际到账80000元,直接扣除23896.1元服务费,实则砍头息!*台给我开具的发票项目为信息系统服务费41622.91元,服务费23896.1元开成41622.91元,为什么?我查了该*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Q,经营范围:无任何放贷/金融许可,仅技术服务、信息咨询等一般项目。)因为无金融许可,所以开具不了金融服务发票。我付的是“借款相关费用”,合同是“借款/助贷协议”,资金流向是“借贷资金”,但发票是“信息系统服务”,四流(合同/资金/服务/发票)完全不一致,涉嫌虚开发票、偷税漏税。另外合同中还款计划与我实际还款金额不符,合同白纸黑字写好每期应还本金 利息,私下私自多加金额,属于单方面变更合同条款,多加的部分:服务费、担保费等,全部没写进合同还款计划。该笔服务费实则是利息,我要求该*台退还服务费(砍头息)及超出年化24%的利息。借款协议只有我的电子签名,无恒成科技发展盖章,这种合同有法律效益吗?《民法典》第490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我认为这是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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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8日的8万元放款,交易摘要明确写着:恒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宜人贷主体),资金通过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打到我的账户。它根本没有放贷资格 恒诚科技(宜人贷)的经营范围里,没有“发放贷款”“小额贷款”等金融放贷资质,早年是P2P信息中介,后来转型助贷,但自始至终没有取得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放贷牌照。 2019年这种无资质直接放款的行为,完全符合“未经批准,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特征,涉嫌非法经营罪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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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恒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我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缺少本公司签章,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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