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森澜咨询诱导消费、超范围经营拒不退款
网友保保_OIOu3r76
2026年4月9日,本人通过小红书*台“高兴情感臻乘”账号被引流至该机构,先后被诱导消费共计13600元购买情感挽回咨询服务,于2026年4月12日提出退款申请,对方拖延至今未达成诉求。 事实与依据: 1. 虚假宣传与诱导消费,服务严重不符 2026年4月9日本人添加引流人员“高兴”微信后,先支付269元语音咨询费,咨询过程中对方夸大本人情感问题严重性,诱导本人支付6800元购买45天一对一情感咨询服务,并承诺48小时内出具定制挽回方案。付款后本人被拉入服务群,群内另一位负责聊天指导的“陆杰”老师,以“试错成本太高”为由对本人进行高压逼单,本人再次支付6800元购买高级聊天指导服务,两次合计支付13600元。 付款后,前期对接的“高兴”便不再出现,未提供任何合同约定的定制挽回方案;“陆杰”仅简单分析几句,后续回复极其敷衍,常常间隔半天至一天才回复,未提供任何实质性服务,与前期宣传承诺严重不符。本人实际接受服务仅3天,该机构未履行任何核心服务承诺。 2. 超范围经营,违法开展业务 本人查询发现,该机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未登记“心理咨询”“情感纠纷咨询”“情感挽回指导”等相关项目,却以提供情感分析、方案定制、行动指导等情感咨询服务为由收取费用,超出登记的经营范围,属于违法违规经营,违反《公司法》第十二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3. 合同含霸王格式条款,涉嫌无效 该机构提供的《咨询服务协议》为预先拟定、重复使用的格式合同,其中约定了类似“甲方自身原因解约,不予退款”的条款。该条款不合理地免除乙方自身责任、加重甲方责任、排除甲方主要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应认定为无效条款。同时,该机构未在签约前对“不予退款”等重要条款进行明确提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消费者知情权、禁止以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规定。 4. 拒不履行退款义务,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 本人自2026年4月12日起多次提出退款申请,对方一直拖延处理,4月17日对方曾致电表示会向公司申请退款,但后续本人在服务群内多次询问进展,均无人回应,拒绝与本人协商退款事宜,严重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消费权益。 诉求: 希望*台协助督促该机构按服务期比例退还剩余费用,即按45天服务期仅服务3天的比例,退还剩余费用,保障本人的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