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行违反《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投诉其循环贷拆分上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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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事实: 本人信用报告显示,贵司在我名下报送了8笔循环贷款账户(报告编号:28、30、34、158、159、161、162、164),均已结清。依据《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不得拆分循环贷上报。若贵司拒绝合并,本人将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向金融监管总局正式投诉。 异议请求:将上述8笔账户合并为1个R1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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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内容
法律依据: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二代征信系统数据采集规范 个人部分 第7版》第2.5.1条。
《征信中心关于规范循环贷款数据报送的通知》(银征信中心〔201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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