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网银行隐瞒资金方且催收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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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中

投诉人:邢政道 联系电话:151****0288/183****8221 现居地址:广东省广州市 被投诉主体1: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四川省成都市) 被投诉主体2: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借款协议编号:HJS5NO7QQR2014XWHRDXFDSX 一、事实经过 1. 本人2025年10月通过四川新网银行“好人贷”渠道申请多笔借款(借款记录:10500元、9900元、9900元、10000元、10588元),申请、审核、借款操作全页面仅展示“新网银行”标识,全程无醒目弹窗、加粗提示、单独告知本次实际放款方为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仅在合同极小字体隐藏资金方信息,刻意隐瞒出资主体,严重侵害消费者知情权,违反互联网贷款监管办法关于出资方清晰公示的强制要求。 2. 逾期后,华鑫信托单独通过10********14端口批量发送征信上报催收短信,未由渠道方新网银行统一对接沟通,两家机构权责划分混乱。 3. 此前本人已于2026年06月11日在金融消保*台登记投诉,工单编号YZTS20***********54,状态显示处理中,但至今未收到新网银行任何书面答复、未提供借款全程页面录屏/截图、未出示本人确认知晓华鑫信托为资金方的签字确认凭证。 4. 现阳光普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济宁催收外包)针对该笔债权发送虚假立案、威胁联系家属恐吓短信,软暴力催收,根源为新网银行与华鑫信托对外包催收机构管控失职。 二、违规依据 1.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当清晰、醒目向借款人完整披露资金来源、出资机构,不得利用格式小字隐瞒关键信息; 2.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机构收到投诉后需按时限书面答复消费者,完整提供业务操作留存凭证; 3. 《催收自律公约》:出资方、渠道银行需对合作第三方催收机构进行有效管控,严禁虚构刑事案件、威胁联系家属损毁名誉等软暴力催收行为。 三、投诉诉求 1. 责令四川新网银行提供本人2025年10月借款申请全部前端操作页面完整录屏、告知华鑫信托为资金方的弹窗截图、本人知情确认凭证,出具书面整改说明; 2. 明确书面划分四川新网银行、华鑫信托两方权责:征信上报主体、合法催收对接主体、债权归属、还款履约责任方; 3. 要求华鑫信托停止单独批量发送催收短信,统一由新网银行对接本人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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