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府都律所未履约致调解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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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本人与贵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甲方:杨香山,签订日期:2025年9月14日)履行事宜,正式向贵所提出维权主张,具体内容如下: 一、基本事实 本人因与河南中启明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司艳超相关纠纷,委托贵所提供调解、诉讼立案专项法律服务,并按协议约定支付了对应服务费用。 根据协议第一条“委托调解服务标准”第3项明确约定:“自取得调解案号之日起,协助调解7日,期间至少电话沟通三次。”但贵所及指派律师在服务过程中,未按协议约定履行“7日调解期间内至少三次电话沟通”的义务,直接导致双方沟通严重不当,调解工作推进受阻,本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进程受到实质性影响。 二、贵所的违约行为 贵所的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专项法律服务协议》约定的核心服务义务,具体违约事实如下: 1. 未按协议约定的频次与本人进行电话沟通,未履行调解服务中的基本沟通义务; 2. 因沟通缺失,导致调解期间关键信息传递不畅,调解工作无法按正常节奏推进,贵所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三、本人的维权诉求 依据《专项法律服务协议》第四条“乙方不按前述服务标准服务,甲方可要求乙方全额退还”的约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现本人正式提出以下诉求: 1. 请贵所于收到本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人退还本次委托调解服务的全部费用3000元; 2. 请贵所就本次服务中未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行为,向本人作出书面说明与致歉; 3. 若因贵所的违约行为,导致本人后续维权产生额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交通费、重新委托律师的费用等),本人保留向贵所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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