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太金融捆绑担保致综合年化超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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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6日通过欢太金融借款本金7500元,放款方吉林亿联银行,配套中黔联融资担保合同,原期限7期,已于2025年1月8日全部结清。 还款流水: 1、2024.12.06还款753.46元 2、2025.01.06还款753.46元 3、2025.01.08提前结清6343.96元 合计总还款7850.88元,扣除本金7500元,总计收取利息+担保费350.88元。 一、*台多项违法违规事实,附两份合同佐证 1、拆分两份合同刻意规避利率监管,综合年化26.2%突破24%司法红线 借款合同名义年利率6.2%,单独另签担保合同收取年化20%担保费,两项合并综合年化26.2%;根据最高法金融借款*规则、银保监助贷穿透式监管要求,利息、担保费必须合并计算,超过年化24%部分属于不受法律保护的不当得利。 本人实际资金占用仅63天,按法定24%单利计算,合法息费上限仅310.68元,*台违规多收取40.2元,理应全额退还。 2、强制搭售融资担保,无纯信用放款选项,侵犯消费者选择权 借款流程不签署中黔联担保合同就无法放款,未提供免担保纯信贷渠道,属于捆绑销售,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自主选择权规定。 3、担保合同霸王条款无效:提前结清仍全额收取担保费 担保合同明确约定无论是否提前还款,担保费不予减免。本人2025年1月8日一次性结清全部贷款,担保责任提前终止,担保公司无任何后续风险,该条款不合理加重借款人责任,依据《民法典》496、497条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4、未醒目披露完整综合融资成本,刻意隐瞒高额担保费 APP借款页面仅展示6.2%低利率,未弹窗、加粗提示26.2%真实综合年化,高额20%担保费仅藏在合同小字内,严重侵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借款合同直接标注年化综合资金成本36%,持牌银行贷款不得适用该违规定价。 5、合同设置不公*单方免责条款 借款合同约定线上页面信息与银行系统不一致时以银行单方记录为准,单方面剥夺借款人核对、抗辩收费数据的权利,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二、本人诉求 将违规多收取的40.2元原路退还至本人还款银行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