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报送本人代偿债务不良征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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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中

一、投诉内容 被投诉单位违规向征信机构报送本人代偿债务不良信息,上报不良信息、债权转让均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拒不提供代偿明细与账户关停凭证,征信信息真实性存疑,现向贵局投诉举报,请求依法核查并督促其整改更正。 二、事实与经过 1、本人于 2026 年 4 月 1 日查询个人征信报告,显示贵司于 2024 年 12 月 21 日承接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14112 元代偿债权,2025 年 1 月 21 日该账户标注 “结束”。 2、贷款逾期、代偿信息上报征信、债权转让全过程中,原债权银行与贵司均未以任何形式提前通知本人,本人对代偿事宜完全不知情。 3、债权仅接收 30 天即关停账户,贵司从未向本人提供代偿核算明细、结清证明、债权转让通知等档案材料,本人无法核实该条征信记录的真实性,该不良记录已严重影响本人正常信贷业务办理。 三、法律依据 1、《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四、投诉诉求 1、请贵局依法对被投诉单位上述违规行为开展核查,督促其自收到核查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完整调取本笔代偿业务全部档案(含催收记录、不良信息告知凭证、代偿金额明细、账户关停审批材料),并向本人出具书面核查答复及相关档案复印件。 2、若查实被投诉单位无法提供法定告知有效凭证,请责令其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交更正申请,删除本人征信报告内本条代偿债务不良记录。 3、请贵局就被投诉单位未履行债权转让告知义务、未按规定处理客户投诉的违规行为,依据监管法规予以处置,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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