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里小区物业乱收费及垄断充电桩服务
网友保保_BkrSiWkl
审核中
原告系幸福里小区业主,案涉小区内全部公共车位、园区空地、公共配电区域均属于全体业主建筑物区分共有部分。被告物业公司未经召开业主大会、未取得专有部分面积及业主人数双四分之三以上表决同意,擅自与第三方充电桩运营公司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在小区业主共有场地内批量投放电动汽车充电桩,排他性限定全体业主仅能使用该运营商充电设备,剥夺业主自主选择充电服务商的权利,该合作协议因无权处分共有财产、违反法定表决程序而不具备合法约束效力。案涉充电桩执行 “电费 + 服务费” 双重计价模式,其中居民基础电价虽按民用合表标准公示,但附加服务费定价严重畸高,经原告实地取证、对比周边三公里范围内其他住宅小区、市政公共充电站收费标准,同区域同类充电桩服务费普遍维持在 0.1 元 —0.3 元 / 度区间,而被告运营充电桩服务费高达 1.2元 / 度,是市场公允价格数倍;被告与第三方运营商私下约定高额场地分成,将分成成本全部转嫁至业主充电服务费中,刻意抬高终端收费,不存在运维、电力改造等合理成本支撑该高价标准,属于利用小区独家经营的独占地位,以不公*高价向业主提供充电服务,违背公*交易、诚实信用的基本民事原则。后来,物业与充电公司(吉充充)协商后,充电公司修改程序内容,不显示服务费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