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行巫溪支行征信上报未告知及合同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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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马兵(身份证号:500238*********151,联系电话:XXX),现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溪支行(以下简称 “巫溪支行”)在个人贷款业务中存在的征信不良信息违规上报、借款合同设置不公*格式条款等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正式向贵部提出投诉,请贵部依法依规核查督办,责令相关分支机构整改纠错。 一、事实背景 本人在巫溪支行办理有 1 笔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编号:550201********143)及 3 笔 “网捷贷” 个人贷款业务。*期本人核查个人信用报告时,发现上述贷款的逾期记录已被上报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但巫溪支行在报送上述个人不良信息前,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事前告知义务,本人从未收到任何形式的不良信息报送通知。 2026 年 7 月 1 日,本人主动致电巫溪支行就该事项沟通核实,明确要求支行就 “上报前是否履行告知义务、告知的具体形式、告知的完整内容” 三项问题进行内部核查并提供佐证材料。巫溪支行工作人员承诺于 2 个工作日内反馈核实结果,但鉴于该事项已违反征信管理强制性法律规定,且涉案购房借款合同同时存在多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规条款,现正式向总行投诉,要求提级督办处理。 二、具体违规事项 (一)征信不良信息上报未履行法定事前告知义务,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巫溪支行作为征信信息提供者,在上报本人贷款逾期不良信息前,未通过短信、电话、书面邮件等任何有效方式向本人履行告知义务,直接报送不良征信信息,严重违反上述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直接侵害了本人的知情权与征信合法权益。 (二)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设置多项不公*格式条款,违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 涉案《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为巫溪支行提供的制式格式合同,其中多项条款单方免除银行责任、加重借款人义务、排除消费者法定权利,核心违规点包括: 约定还款抵充顺序完全由贷款人单方决定,架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的法定抵充顺序,不合理加重借款人债务负担; 对提前还款设置单方审批权与高额违约金,强制要求提前还款资金优先抵扣本行其他无关贷款,不合理限制借款人法定提前还款权利; 预先授权银行可未经司法程序直接划扣保证人全部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