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信拒不履行征信异议法定义务,要求撤销记录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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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诉内容 1、本人通过你我贷*台办理的贷款业务,由被投诉单位提供担保服务。贷款逾期后被投诉单位触发担保代偿,并将对应代偿不良信息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该不良信息报送前,被投诉单位未向本人履行任何法定事先告知义务。 2、本人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赋予的法定权利,正式向被投诉单位及合作*台提出征信异议申请,要求对该条代偿不良信息的合规性进行核查并予以更正。 3、你我贷*台工号 068186 工作人员受被投诉单位委托致电本人,直接明确表示该征信异议 “处理不了”,声称本次通话即为最终答复,并称相关业务流程合法合规。整个过程未开展任何实质核查工作,未出示任何合规证明材料,单方面粗暴驳回本人的法定异议申请,拒不履行征信异议处理的法定义务。 二、法律依据 1、《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2、《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20 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3、《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向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非依法公开的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投诉诉求 1、请贵行依法受理本人征信投诉,对中融信融资担保(大连)股份有限公司未告知即报送不良信息、拒不受理征信异议的违法行为开展核查。 2、责令被投诉单位立即撤销无效的 “最终回复”,正式受理本人征信异议申请,严格按照法定期限完成核查、标注并书面答复本人。 3、责令被投诉单位限期提交不良信息报送前的事先告知凭证;无法提供有效凭证的,责令其立即向征信中心提交更正申请,删除本人征信报告中的该条代偿不良记录。 4、请贵行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对被投诉单位的违规行为作出相应处置,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本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