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航文化虚假宣传+霸王条款拒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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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诺保本涨粉、包接单盈利(虚假宣传) 适用法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十条 1. 第八条(违法定性) 经营者不得对商品/服务的性能、功能、收益效果作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误导消费者。 该公司宣传短视频运营保本盈利、保底接单、必涨粉丝,和实际服务严重不符,属于法定虚假宣传。 ​ 2. 第二十条(处罚依据) 查实后可责令停业整改,处以20万~1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罚款100万~200万元,可直接吊销营业执照。 二、法人私户收取服务费、不开票隐匿收入(偷税漏税) 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核心偷税条款) 纳税人在账簿不列、少列经营收入,虚假纳税申报,少缴税款属于偷税。 处罚:追缴税款+每日滞纳金,并处少缴税额0.5~5倍罚款;偷税金额较大触犯《刑法》第201条逃税罪,法人会追究刑事责任。 2.《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 经营收入必须走对公账户,并向税务机关报备全部银行账号,禁止经营资金体外循环(私户收款)。 3.《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经税务追缴拒不补缴,构成逃税罪,法人可判刑并处罚金。 三、一人独资企业公私账目混用(可追加法人个人追责) 适用法条:2023新版《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只有一名股东的公司,股东无法证明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相互独立,需要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该公司为自然人独资,长期用法人个人账户收经营款,属于典型财产混同;起诉维权时可直接追加法人袁源为被告,强制执行其个人银行卡、房产等私人资产。 四、设置霸王格式合同(一经缴费概不退款) 适用法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条款,直接无效。 传媒合同强制约定单方解约全额扣费、不予退款,未重点提示说明,属于无效霸王条款,你有权要求退还剩余费用。本人于2026年5月14日和湖北智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抖音小店陪跑服务协议,缴费4880元。合同约定服务3个月,需协助店铺达成营业额10000元或100单的交付标准,未达标则全额退费。 我方全程按照对方指导运营开店,经营期间持续亏损,店铺始终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销量标准,商家拒不按协议履行全额退款义务,多次沟通退费无果,现申请监管介入协助退费。期间被迫退费4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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