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丰成橄榄树健身馆拒退剩余课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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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6年6月17日在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千秋大道211号全民健身中心游泳馆(经营者:天长市丰成橄榄树体育健身馆,经营者:杨明星),通过支付宝支付学费1680元报名私教一对二游泳课程,收款方为“天长市丰成橄榄树体育健身馆”。 报名后本人仅上了两节有效课。第三节课时,教练因与同组另一名学员发生个人矛盾,单方中断教学,并公开贬损本人体质,以“无法按约定学*自由泳”为由拒绝继续教学,导致本人第三节课未接受到任何实质性教学指导,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本人随后与经营者杨明星多次沟通退费事宜。2026年7月2日,杨明星在微信中明确表示“该退费退费”,同意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课时费,但此后一直以“走流程”为由拖延,至今未实际退款,且不再回复本人消息。此外,该馆合同未约定可更换教练条款,且包含“培训有效期两个月,过期无效”“中断课时不保证效果”等霸王条款。 诉求:要求被投诉人立即退还剩余课时费(总学费1680元,已上2节有效课,剩余课时按比例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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