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篡改会员状态拒退剩余课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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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 2024年7月21日,原告与被告首次签订《会员合同协议书》,原告向被告支付课程费21500元,购买私教课与团课共计100节。签约时原告处于孕期,被告向原告承诺会员卡激活时间以原告首次到店上课时间为准。原告于2025年6月9日首次到店上私教课,案涉会员卡应自该日正式激活,该承诺有付款收据佐证。 2025年6月28日,被告为诱导原告再次消费,向原告作出承诺:充值筋膜*课程后,将原合同内50节团课升级为10节私教课。原告据此另行向被告支付筋膜*课程费用4200元,购入筋膜*课程10节。升级后,原告名下共计私教课60节、筋膜*课程10节。 合同履行期间,原告正常到店消耗课时。2026年2月,原告因个人原因向被告门店申请停卡,被告当场同意暂停合同履行,双方达成停卡合意。 2026年6月,原告确定无法继续完成剩余课程,正式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按照未消费课时退还对应服务费。经核算,原告尚余私教课39节、筋膜*课程8节未消费,对应费用合计17335元。但被告拒绝协商退费,且在未与原告沟通、无合同约定依据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线上会员卡状态修改标注为“已过期”,以此作为拒退费用的借口。 原、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同意原告停卡后,无权单方认定会员卡过期;其擅自篡改会员状态、拒不退还剩余服务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原告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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