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财险强制搭售保证保险,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网友保保_7Rbzyvj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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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及法律依据: 办理借款必须接受*安普惠资料代传递服务并按月付费、必须投保*安财险保证保险,两项服务无自主选择权,属于强制搭售,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合同存在多条无效格式条款:①禁止消费者单方解除委托,剥夺《民法典》933 条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②代扣无需提前通知本人,剥夺资金控制权;③个人信息、征信授权约定不可撤销,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15 条可随时撤回同意规定。依据《民法典》497 条,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签约仅展示低口径年化,未统一披露利息、服务费、保费全部综合融资成本,未尽真实信息告知义务,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诉求: 认定强制搭售的服务费、保险绑定约定无效,核减对应债务金额; 认定涉案全部不公*格式条款无效; 责令企业整改格式合同,配合删除基于违规收费形成的征信被追偿不良记录。 证据上传:三份 PDF 合同、征信截图、还款代扣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