臻朵民宿拒退剩余房费及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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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6年7月2日通过美团*台预订“臻朵民宿(西青区大学城店)”5晚住宿(入住时间:2026年7月7日,订单号:[50***************48]),已支付房费631元及押金100元。本人于7月7日正常入住,实际住完1晚后,因个人行程变更,申请退掉剩余4晚(7月8日至7月11日)。 商家以订单页面“7月2日16:56后不可取消”为由拒绝退款。经沟通,商家提出扣除剩余4晚房费的70%作为违约金,否则不予退款。本人认为该方案不合理,商家坚持不退。 违法事实: 1. “不可取消”条款属于无效格式条款:该条款系商家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加重了消费者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该条款内容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鲁某诉某客栈案),消费者提前14天订房后2小时取消,商家以“30分钟后不可取消”为由拒绝退款,法院认定该条款不合理,判决商家退款,理由为“距入住日尚有14日,客栈完全具备再销售客房的合理期间”。本人虽已入住1晚,但剩余4晚尚未消费,商家完全有时间重新销售,不应由本人承担全部损失。 2. 扣70%违约金明显过高:本人已实际入住1晚,剩余4晚未消费,对商家造成的实际损失有限。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适当减少。司法实践中,此类提前退订违约金通常在总房费的20%-30%以内。商家主张70%,远超合理范围。 3. 押金100元拒绝退还:本人退房时房间无任何损坏、无付费商品消费,商家将押金与房费违约金混为一谈拒绝退还,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关于押金退还的规定。 本人诉求: 1. 退还剩余4晚未消费房费(共计4晚费用),本人愿承担合理违约金(建议按剩余房费的30%计算); 2. 全额退还押金100元; 3. 请消费保核实并督促商家修改不合理退订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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