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心爱婚姻诱导消费及服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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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4年3月31号在平台了解深圳市珍心爱婚恋服务,此前对方公司邀约专员刘艳多次给我电话了解情况并谎称31号那天有个适合我之前沟通条件的男嘉宾有空可以见面,鬼使神差约定了当天上午10:30时间去到深圳市福田区华嵘大厦1209,但是当时并未见到所谓的男嘉宾,把我安排到一个小房间由他们自称资源部主任的高某来跟我交流,沟通时间长达6-7个小时,轮番的沟通以及打压然后让我进行付费,我说没有钱引导贷款付费,期间他们的店长朱某还想拿我手机操作,迫于压力当下确实贷款进行付费了。当时他们在房间给我沟通的套餐并且给我看的服务是70001包含心理测试,专业造型化妆指导和情感课程,我当下有询问了情感课程是以什么方式上,高某指出由专业的情感老师线下上课指导或者没时间也可以线上学习。但是这个合同套餐后期一直都没有体现这些服务,而且套餐是10个月+10个月的返还机制的,前10个月内如果男女嘉宾双方有意愿结婚提供身份证在期限内可以返还套餐的70%,后10个月则是50%,但是给我的合同却没有体现后10个月的,我有询问服务人员,表示我的合同没有把原件复印到。确实我的合同跟服务机构的合同不一样,阴阳合同欺诈消费者嘛?另外我确实有在前10个月内见了对应数量的男嘉宾,质量有些并未按照我合同上面的需求来推荐。而且前10个月期间我也提过3次退款并要求他们拿出当时给我看的服务套餐册子,多次跟红娘胡某沟通表示第二天到公司给我看到现在也没有,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因为前10个月内的服务跟套餐严重不符,没有什么心理测试以及专业化妆造型指导跟情感课程,我也多次主动交涉他们表示情感课程要额外付费升级,表示要扣除30%的违约金,剩下没有多少了。就这样一直到今年4月初见完他们说的主动期的前10个月内服务期的男嘉宾,后10个月服务,一直到现在8月份期间4个月都没有做过任何服务,我期间多次询问以没有合适以及对方没有时间为缘由搪塞我。而且他们在4月份见完最后一个男嘉宾的时候让我签署服务前10个月的服务终止合同,但是作为正式合同并没有一式两份,只有对方机构有而没有出具给我,机构未履行告知义务,未让我充分了解条款内容,而且“服务终止”与原合同的“10+10个月服务”约定冲突,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主张该终止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机构义务,应属无效,所以我要求珍心爱机构返还我剩下的服务费****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