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智云睿虚假宣传诱导消费并拒绝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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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总金额为5760元,陕西智云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通过快手,小红书,抖音等平台发布兼职信息,在添加企业微信后该公司人员说配音课程为先用后付课程,每月需缴纳480元,共计12个月。期间未展示教学水平,兼职平台每月可有600-1500元保底工资。以之前有未成年兼职为由收集我们个人信息,如身份证号,邮箱,姓名及电话并且还收集家长的个人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在直播中保障说每周有5节直播课,2节精品课。后诱导我们签合同,该合同中存在多处漏洞,后我们发现兼职平台喜马拉雅直播只有两个月提供500元的保底工资,打着配音兼职的名义让我们去干直播,薪资很低相当于白给公司干活,欺*消费者。直播课每周只有3节,每周两节精品课让我们误以为课是一节一节发放,但实际上却是一次性发放以此威胁我们解约时支付所有录播课程费用,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并且实际课程质量差,老师在直播课堂中多次用语粗俗说脏话,师资不专业,确定他们为虚假宣传。 我想要解除合同,该公司又以合中:“数字化产品一旦签约不可费”为由让我们缴纳4000元的学费。其中这4000元为陕西智云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给我们的有关配音课程的邮件费用。该合同违反《民法典》第497条款无效情形,根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概不退换”等不公平内容。该合同属于网络交易,违反此项规定。 他们公司在直播上宣传称他们有专门的兼职渠道,不用像外面一样几百人抢一个单子。实际上他们提供的接单群也是几百个人在一个群里,单子却很少,且价格很低与宣传不符。 签约时说结清已学课程即可解约,解约时却要求支付高额解约金,欺诈消费者。 我们与公司交涉发现其营业合同存在一定的造假和虚构,属于违法经营。 综上,该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因此我们强烈要求该公司退费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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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的地方: 1.根据《民法典》第496条—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合同里大量预先拟定、重复使用、未与甲方协商的条款(如付款规则、解约限制、违约责任等 ),属于格式条款。若乙方(陕西智云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未以合理方式(如显著标识、主动说明 )提示甲方注意“7天后不支持解约”“逾期付款需一次性付清”等与甲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违反《民法典》第496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规定 。 2.根据《民法典》第509条、第577条—合同履行与约定不符:聊天中提到“学习保障合同”“兼职 + 分期付费 + 保底收益”,但实际合同是“播音课程销售协议”,未明确约定“兼职保底收益”。若后续乙方以合同无相关内容拒绝兑现聊天承诺,违反《民法典》第509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若因承诺与实际履行冲突产生违约,涉及《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3.根据《民法典》第497条—(1)合同“费用说明”中“超过7天后,不支持解约”,若未给甲方合理解约空间,属于“不合理地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因违反《民法典》第49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被认定无效 。 4.根据《民法典》诚信原则—涉嫌虚假或误导性陈述:聊天强调“兼职分期付费、收益越来越高、电台保底600 - 1500”,若这些内容无事实依据,乙方为促成签约故意误导,违反《民法典》第7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以及合同编中诚信履行、如实告知的隐含义务,可能使合同订立存在“欺诈”瑕疵(《民法典》第148条 ),甲方可主张撤销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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