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银消金违规收取高额信用评估费并涉嫌规避利率监管
网友保保_b384a6a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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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4日贷款(合同编号:11****2423175****53469)
2024年6月15日贷款(合同编号:11****175****53****469)昨晚客服值班经理给我来电,她依旧坚持合法合规经营,说合同没问题,是我有问题,还让我去找专业的人来谈,要么去找专业的人咨询清楚再谈!那么现在咱们不说利率问题!请贵平台解释一下以下内容吧! 1. 信用评估费7132.99元:明显不合理,涉嫌违规 • 费用性质:24期的委托保证合同约定“信用评估费7132.99元”,占借款本金(49880元)的14.3%,远超行业合理水平(通常信用报告查询费仅几十元)。 • 监管依据: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银行服务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指导意见》(2023)要求 “服务收费应质价相符,不得仅提供基础服务却收取高额费用”; ◦ 信用评估属于贷前风控成本,应由金融机构自行承担,单独高额收费涉嫌 “变相提高融资成本”。 • 合同漏洞:合同仅列示费用金额,未说明评估服务的具体内容、成本构成,违反 “服务收费需明确服务内容” 的披露要求。 2.综合成本计算: • 表面利率:借款合同利率4.2%、5.3%(LPR加点),符合持牌机构定价规则; • 实际综合成本:需叠加担保费、评估费计算IRR(内部收益率) ◦ 以24期合同为例:借款49880元,总还款=本金+利息+担保费+评估费=49880+5287.28(利息)+7259.76(费用)=62427.04元,IRR约15.2%(未超24%),但 评估费占比过高,涉嫌“以服务费名义规避利率监管”。3.电子签约的“告知充分性”存疑 • 合同虽有“特别提醒”,但我是通过线上勾选确认,评估费7132.99元没有在签约前单独弹窗提示、费用明细没有突出显示。 • 监管要求:金融机构对 “实质性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 需采取弹窗、加粗、单独确认等方式提示(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第23条)我的诉求是希望你们可以好好的看一下我的协商协议,返还多余的信用评估费(抵消本金),合理调整剩余还款计划,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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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内容
一、25月8月15日我跟分期乐和宁银消金反馈调取我所有的贷款合同,截止目前仍没发给我 二、本人在24年1月24日和6月15日通过分期乐平台 与浙江宁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两笔借款 (合同编号:1124012423175698153469. 1124061500110636203469) 主要投诉: 1、超授信额度放款 双方于2023年8月21日 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编号:1123082100151142983469),其中: ①第二条第6点约定 “贷款余额=未清偿债务” ②第一条约定“最高贷款限额以最终审批结果 (征信 21999元)为准” ③ 第二条第5点约定“分期乐平台数据由贵司掌控”贵司平台显示剩余本金金额36800.24元,同时违反上述三项约定。而两笔借款合同也明确:“基于2023年8月21日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项下发生”,该合同设定了总授信额度上限,但央行征信报告•(2025-08-12 20:55:06) 显示:贵司对我的个人消费贷授信额度21999元,余额21999元”,而平台金额突破该上限,构成行政违法+合同违约。 2、非法收费:收取担保费1102.14元未提供担保公司牌照(违反《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3条),收取评估费10596.01元无服务协议(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我已发催告函要求举证,对方未回应。 3、拖延处理:我已于2025年8月23日 通过EMS向贵司寄了《催告函》《协议》(单号:1244488697319 ),于8月28日显示签收,我主动联系客服要求说明超授信、资质、协议的催告函后,仅回复“加急反馈”未在签收3日内正面回应,违反《民法典》 第565条异议期义务。 三、诉求: 1. 确认超央行征信21999元的债务无效,按21999元认定合法债务; 2. 退还非法收取的担保费1102.14元、信用评估费10596.01元,合计11698.15元; 3. 按“21999元-已缴金额”逻辑(抵扣后剩余10300.85元,见协商协议)结清债务; 4. 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应催告函问题,并提供合作担保公司牌照、信用评估服务协议。 5. 宁银消金超15日未处理平台转送投诉,也没回应催告函,我将要求银保监出具《投诉受理告知书》,认定其‘超期未处理’。 6..所有合同发送邮箱312547792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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