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小吃菜品现蚊子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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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25年9月24日,在厦门市海沧区前场西路与东孚大道交叉口80米的沙县小吃门店就餐。在食用其销售的笋尖炒肉盖浇饭时,发现菜品中有一只明显的蚊子。 该商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提供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严重侵害了我作为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和公平交易权。 事发后,我已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但商家拒绝依法协商赔偿,其态度敷衍,仅同意退款,企图以最低成本了事。 我的诉求是:要求该商家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退还本次消费金额18元,并支付1000元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