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团站点租车被拒开发票及合同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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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25年5月22号将在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西北门旁的美团站点租了一辆电瓶车,美团站点的工作人员以租代购的形式租给我但是拒绝给我开发票 纸质合同(喜又租租凭*台)签订的是一个月租期,到了电子合同上变成两个月,后面续租无期限,我在这里我感觉我受到了诈*,他们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对电瓶车进行非法改装时速超过40迈严重超过*规定的25迈每小时,没有脚踏蹬,在行驶过程中因为车速太快使我受到严重伤害,我需要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该美团站点没有电瓶车租凭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有权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权利,租车*台作为经营者有义务提供车辆的真实情况其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导致我做出错误决定及构成对我知情权的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安全保障义务出租改装车特别是影响安全的改装直接违反了经营者最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6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如果非法改装的车辆认定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商家名字仍然出售,一旦造成重大事故商家负责人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我的诉求是,解除租车合同,严查车辆非法改装,严查有无车辆租凭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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