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需知:遇到这些情形就退了吧

拥有一套房子对国人而言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是衣食住行中的一项基本生活需要,也是满足人们内心安全感的一个方法。好不容易攒钱买了房子,自然是希望顺利购买、舒心入住,但是鉴于开发商和中介等现实上存在的一些问题,难免有一些消费者会遇到购买的房子出了问题被逼选择退房的情况,为维护消费权益,有时退房也许是最好的选择,那么在哪些情况下,我们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呢?下面就由小编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消费保_消费警示_买房需知:遇到这些情形就退了吧

交付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当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消费者在验房时发现开发商交付的房子的房屋建筑面积或套内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可根据法律规定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未按约定期限交房

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房的,购房人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购房合同中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开发商支付违约金;购房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支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超过合同约定时间仍未能交付新房的,消费者有权解除买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

擅自更改房屋规划设计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开发商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如果改变规划出现当事入约定的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适用功能时,开发商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否则开发商应当违约责任。开发商在变更规划后,不在规定的时间书面通知业主,致使其违约行为不能得到及时制止,其损失应当由开发商自己承担。

当发现开发商有变更房屋结构、房屋的用途等行为,而未履行规划设计变更告知义务时,消费者有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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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若出卖人交付的房屋有质量问题且影响到购房人正常居住使用的,则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

未按期办理房产证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9条的规定,由于出卖人原因导致办证逾期一年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要求出卖人承担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

在购买房屋后,没有在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取得房产证,且不按照购房合同办理房产证长达一年以上的,消费者有权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

一房多卖或房屋抵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发现开发商一房多卖或者房屋已抵押的情况,消费者有权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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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都可以通过退房来维护自己的消费权益,但如此下来必定是一个不得已而为之、劳心劳动的阶段。因此,在购房前,审慎做好选择,细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十分必要,这是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凭据和基础,也是将来进行消费维权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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