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离婚前在民生保险公司给自己购买了一份重疾险附加定期寿险(保险合同号码86****20140****03388),此份保险由我出资,前夫刘铨是名义上的投保人,我为被投保人(附件1 保险单)
我离婚后,联系民生保险公司要求变更投保人为我本人,但是民生保险公司不顾与我的约定,在2022年4月8日未通知我,更未经我允许的情况下,就非法把我的重疾险退保(附件2 保全批单),把属于我的退保金给了骗子前夫刘铨,使我的合法财产损失惨重。
我于2023年4月发现被非法退保,即开始了为期大半年的维权。而民生保险公司在2023年8月12日同意恢复我的保单,但是后来又出尔反尔,拒不同意。请贵平台督促民生保险恢复我的保单!
一、民生保险公司非法退保
1.在民生保险明知我要变更保单的情况下,民生保险公司违背投保出资人的意愿,擅自将我作为被保险人的重疾险退保给骗子刘铨,违反了相关法律。
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三)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指定另一方为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保险事故发生在夫妻双方离婚之后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民生保险公司明知投保出资人已离婚,且答应投诉人变更受益人,却隐瞒投保(出资)人为已不具备指定受益人身份的刘铨退保,不是严重违反退保程序侵害投保(出资)人合法权益,又是什么?!
二、民生保险公司出尔反尔。民生保险在2023年8月12日跟我见面时同意恢复我的保单,但是后来又出尔反尔,拒不同意。
三、民生保险公司违背职业操守
1.民生保险公司未履行监管责任,在我已经联系了相关人员要求变更投保人/受益人的情况下(附件3 2021年6月28日微信截图,我要求民生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