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私自修改同意函并违规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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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和理由: 我夫在2024年01月17日,中国银行青秀支行签订《人民币循环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24年青中银贷字第003号),同时银行经理吴明要求我本人(梁暖新,身份证号:45****199****51166),作为法人的老婆,也要签署一份《同意涵》,其中同意涵经多次与该银行经理吴明文字沟通,形成最终定稿,见相关凭证图,我在签字按印时并没有特别明细阅读直接匆忙签字按印,之后才发现银行经理吴明修改了我的真实意愿。 诉求一:作废这份同意涵。 诉求二:追求中国银行青秀支行经理吴明责任,他为了达到银行放款目的,私自修改我个人的意愿,造成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 诉求三:同时追究中国银行青秀支行,之前我夫(段金昌,身份证号:34****199****51167)明确口述跟吴明经理说过我们是公司挂名法人,实际用款人为韩谈,银行是否严格核实贷款人的实际使用人,及贷款人真实意愿,是否存在欺诈违规放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