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多多店铺售假劣商品并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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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拼多多*台“同仁安康堂”店铺(经营主体:海阳浩金百货商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687MAEWKXNB76)购买了“消胖轻身丸”商品(订单号:【填写个人订单号】),收货后经核查,该商品及商家存在多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具体如下: 1. 商品生产许可证号伪造无效 商品标签标注生产许可证号为SC1143****441555,该编号为15位数字,违反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后14位数字的法定编码规范;且编号中地域码341604无对应行政区,通过全国食品生产许可证公示*台也未查询到该编号对应的生产企业,属于伪造生产资质。 2. 执行标准虚假无备案 标签标注执行标准Q/CVT0002S-2022,该企业标准无公开备案信息,且格式不符合《企业标准管理办法》要求,系伪造执行标准,违反《标准化法》相关规定。 3. 冒用知名企业名义虚假标注 标签标注“北京同仁堂(亳州)饮片有限公司”为原料供应商,但该企业仅生产中药饮片,并无此类产品的原料供应业务,属于冒用知名企业名义的虚假标注行为,对消费者构成误导。 4. 标签标注内容违反食品国标 该商品仅持有粮食加工类生产资质(实际为伪造资质),却标注“每日2-3次,每次一勺子(约25粒)”的药品式食用方法,以及“孕妇、哺乳期妇女及14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等药品类不适宜人群,超出《食品安全*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对食品标签的标注范畴。 5. 商家超范围经营且虚假宣传 销售商家海阳浩金百货商城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仅包含预包装食品销售等普通类目,未取得保健食品经营备案/许可及药品经营资质,却销售宣称“药食同源保健品”并暗示减肥功效的产品,同时店铺名称“同仁安康堂”与实际经营主体资质不符,构成超范围经营与虚假宣传。 基于以上事实,本人依据《食品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诉求: 1. 要求商家全额退款(退款金额:【8元】); 2. 要求商家按价款十倍进行赔偿(不足1000元按1000元计算); 3. 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对商家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责令下架违规商品。 本人已保存商品包装照片、订单截图、商家证照信息等相关证据,可配合监管部门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