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嘉歆科技诱导贷款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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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25年1月4日在微信名为可可老师的引诱下在吉林嘉歆科技有限公司报名AI*面软件实战,我全程被他们诱导,在这之前我不想报名他再而三来诱导我,最终让我交了10元定金,该教育机构发我于二维码,即在吉林嘉歆科技有限公司下的吉林嘉歆科技有限公司微信小程序下开启了分期,签下了3980块钱分12期的分期付款协议。吉林嘉歆科技有限公司联合教育机构欺诈消费者办理分期贷款!该机构虚假宣传,还承诺无贷款属性,违规经营,超出经营范围,说能边学边兼职,先学后付,说分期下来每个月钱就少了,并承诺能提供兼职机会有利于能非常快赚回学费,还未开始学便发现分期是贷款的真相,并且诱导签署隐瞒我学生事实的声明,并发现他们企业根本没有相关许可批准,并且涉嫌诱导分期和虚假宣传,之后我要求解除合同并取消分期,侵犯了我的知情权。 该机构违规经营,并无培训资质,收取费用时并未开具发票,合理怀该机构强迫签订不合理合同,分期付款协议只能在报好分期付款之后才能看到,其中甲方权益明显大于乙方(消费者方),是明显的霸王条款和格式条款,合同仅为甲方单独拟定末与乙方进行协商!双方权利义务不*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者权益保护法》 第26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克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木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学告示等令有前款所到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签署分期协议时全程只有成都乐赋该机构与我对接,签署后才发现我与第三方支付*台“吉林嘉歆科技有限公司”同时签署了贷款合同,而我并不知情,合同中甲方盖章是由吉林嘉歆科技有限公司,但最终却是我向福州国羲科技有限公司贷款。在此期间,此交易机构并未说明是贷款!因此该机构存在虚假宣传、诱导学生贷款以及伪造贷款合同代替学生向第三方支付机构贷款的行为。在我与该机构协商要求取消分期的时候,不予理会我。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53条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费;即使消费者无法证明培训质量及效果与宣传不符,因教育培训合同性质不适于强制履行,消费者亦有权要求退还剩余费用。教育机构以格式合同约定为由拒绝退费、收取高额违约金没有依据。 在我拒绝交不合理的费用之后,指导老师对我进行敷衍推诿。我的最终诉求是取消分期!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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