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无故封禁及身份证关联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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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封禁无合法依据,恳请解除身份证关联并解封账号 尊敬的牵手app客服监管部门: 本人系牵手app的普通用户,在使用*台服务过程中,仅因向其他用户询问“是否愿意成为搭子”的正常社交沟通行为,便被*台直接封号。后续尝试通过注销账号重新注册的方式恢复使用,却发现*台已将本人的身份证信息进行永久性关联封禁,导致无法再次注册使用,严重影响了本人正常的社交需求。对此,本人认为*台的封号及身份证关联封禁行为缺乏合法依据,现依法提出投诉,请求立即解封本人账号及身份证关联限制。 *台的封禁行为存在明显违法违规之处。首先,“搭子”作为当下普遍流行的社交用语,指代基于共同兴趣爱好形成的结伴关系,本身不违反公序良俗,也未触碰任何法律法规及*台公开公示的违规条款。*台在未明确告知本人具体违规事由、未提供任何违规行为证据的情况下直接封号,违反了《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要求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账号存在违规情形的,应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提醒、限期改正等处置措施”的程序性要求,剥夺了本人的知情权与申辩权。 其次,*台将身份证信息进行关联封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身份证号属于受法律严格保护的个人信息,*台无权在缺乏合法依据的情况下,永久性剥夺用户基于真实身份信息注册使用*台的权利。《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在特定情形下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用户也有权请求删除。*台在账号封禁后不仅未提供合理的信息处理途径,反而通过身份证关联封禁变相限制用户权利,明显违反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定原则。同时,这种行为实质上剥夺了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权,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所禁止的“不合理限制消费者权利”的霸王条款范畴。 再者,从合同关系来看,本人与*台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网络服务合同,*台提供的用户协议属于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合理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内容应属无效。司法实践中,多地法院已判决*台无明确依据封停用户账号的条款无效,可见*台不得随意行使封禁权。*台仅凭模糊的“疑似违规”就采取最严厉的账号及身份证关联封禁措施,明显超出了合理的管理权限,属于滥用服务管理权。此外,《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个人信息的合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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