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洋保险代位追偿超期未处理

网友保保_5J8PNj6D

处理中

尊敬的消费保: 一、投诉事项:投诉太*洋保险在处理本人新能源车代位追偿业务中,存在超期未响应、服务效率低下的问题,严重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导致事故理赔进程停滞,影响本人正常用车。 二、事实与经过 1. 事故及投保情况:本人于2025年在太*洋保险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今年8月下旬,本人车辆在被他人车辆撞损,经警方认定,对方负事故全部责任。 2. 申请代位追偿情况:因对方未履行赔偿义务,本人于8月事故发生后,立即拨打太*洋保险官方客服热线95500申请代位追偿服务。截至今天自本人申请代位追偿业务已过去两个月,太*洋保险未安排任何工作人员与本人联系,未告知业务进展、所需材料及处理时限。期间本人多次再次拨打95500咨询,均仅得到“会催促专员”的模糊回复,问题始终未解决,车辆维修及理赔事宜完全停滞。 三、具体投诉 1.自8月下旬下午发生事故之后,我即拨打太*洋保险官方客服热线95500申请代位追偿服务,并且经过公安机关出具了情况说明,这个事故具备交通事故意外的事实,10月24日保险公司给我开具的拒赔通知书,已经超过了《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30天核定期。所以说三十天之后在出具的拒赔通知书无效,这是违规行为。 2.投诉本保险公司私自解释发条、篡改法条。拒赔通知书中的一个理由,根据保险条款第一章第六条规定:因本案件性质不属于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以无法开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由)拒绝到位追偿。这里不对。这里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于,不能说无法开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就不属于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故意增加释义的条件,保险公司没有这个资格,他只是一个公司,不是立法的*机关。这是*人大常委会立的法,他们一个保险公司是要把*的法律改掉吗? 3.投诉保险公司给我开具的拒赔通知书不对,首先这起事故我是无责方,不需要保险赔偿我钱,所以就没有拒赔这么一说。我是行使我买保险的权力,行使的是让保险公司代位追偿的权力。 诉求: 1. 要求太*洋保险立即安排专属专员与本人对接,让保险公司给出正式的代位协议。所需材料清单及明确的处理时间表。 2. 要求在(3日内)完成代位追偿业务的受理及后续理赔流程,确保本人车辆能及时维修。要求太*洋保险就此次超期未响应的服务问题向本人作出书面道歉,并赔偿超期未响应时间内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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