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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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洋保险虚假宣传诱*投保并伪造合同
本人于2010年,在黑龙江哈尔滨市通河县,经太*洋保险业务员赵丹及部门经理马震迁联合推销,为当时20周岁的女儿投保金瑞人生保险。投保时,业务员明确向本人承诺:该保险每年缴费5110元,缴费期限为10年;10年缴费到期后,可一次性领取返还金10万元;若到期取出5万元,剩余5万元可继续保留,且依旧享受保单约定的35种重大疾病、人身意外保障,同时每年还能领取900元分红。 基于业务员上述清晰、明确的收益与保障承诺,本人认为该产品符合自身投保需求,遂当场签订保险合同,并按约定连续缴费10年,累计缴纳保费共计56000元,全程严格履行投保人缴费义务。 2021年案涉保单缴费期满,本人前往太*洋保险线下营业厅,咨询保单返还及领取相关事宜。营业厅工作人员却告知本人,该保单性价比高,不建议此时取出资金,劝说本人等到被保险人(女儿)40周岁时再一次性取出,可获得更高额度的返还金额。本人听信工作人员建议,未办理任何保单领取、退保业务,继续持有该保单。 直至2026年4月,因家庭突发经济困难,急需资金周转,本人与保险公司申请取出保单资金,却得到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明确答复:保单无法兑现当初承诺的返还金额与分红,若要取出资金,只能办理退保,且退保金额仅能拿到29000元左右,与业务员当初承诺的收益、返还金额相差巨大,所谓每年900元分红,也被保险公司告知并非现金分红,而是转为保险增额,全程未向本人兑现过分红收益。 随后本人仔细核对保险合同,发现合同内存在部分非本人亲笔书写的字体,涉嫌合同违规造假。至此,本人确认在投保过程中,太*洋保险业务员存在严重虚假宣传、恶意误导消费者投保的行为,通过虚构保单返还收益、隐瞒保单真实条款、违规代签合同等方式,诱*本人完成投保,严重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消费权益。 发现问题后,本人多次主动联系太*洋保险官方客服反馈保单虚假宣传、合同违规、收益与承诺严重不符等问题,要求保险公司给出合理解释,并退还本人全部投保本金56000元。但保险公司始终推诿扯皮、敷衍了事,未给出任何合理的解决方案,也未对违规销售、合同问题作出正面回应,无视本人合理维权诉求。 综上,太*洋保险在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诱导投保、合同涉嫌造假,且售后维权拒不处理等多项违规违法行为,给本人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和极大的困扰。现本人正式通过投诉*台发起投诉,强烈要求中国太*洋保险股份
投诉问题
伪造合同、未履行合同、虚假宣传
处理中
太*洋保险高保低赔且定损不透明
本人父亲长期在中国太*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险,本次投保时,为我的车辆核定车损险保额为60800元,本人一直按该保额足额缴纳保费,双方已形成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 现车辆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已达到全损标准。事故处理全程由保险公司人员主导,要求多方到场确认,但在定损及理赔环节存在以下严重问题: 1. 定损流程不透明,无任何书面依据:保险公司仅口头告知预估赔付金额约4万元,未提供任何书面的车辆维修明细、定损报告、残值处理说明及赔付金额计算依据。本人多次拨打客服及投诉电话后,才得到“维修费用约3万元、残值约8000元”的口头解释,无任何正式文件支撑。 2. 存在典型的“高保低赔”违规操作:投保时,保险公司以“优质客户”为由将车损险保额核定为60800元,并按该金额收取保费;出险后却单方宣称车辆实际价值仅为4万元,以“优质客户保额定高了”为由压低赔付金额,前后说法矛盾,严重违反了保险合同约定及银保监会禁止“高保低赔”的监管规定。 3. 服务响应滞后,未履行合同告知义务: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未及时向本人告知定损进展及赔付依据,多次沟通才得到口头回复,严重侵害了投保人的知情权与合法权益。 本人诉求如下: 1. 保险公司立即出具书面的正式定损报告,明确车辆维修费用、残值处理方式、赔付金额的完整计算依据; 2.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车损险保额60800元,依法履行车辆全损的足额赔付义务; 3. 就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保额与实际价值差异、出险后流程不透明、服务响应滞后的违规行为,向本人作出书面说明; 4. 纠正“高保低赔”的违规操作,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拖延或压低赔付金额。
投诉问题
理赔纠纷、未履行合同、服务不到位/态度差
处理中
太*洋保险无故撤销肝炎检查理赔
本人单位参保太保健康团体险,用于补充医疗。我的保险单号V01**********30。本人因之前体检肝损伤原因,加之*期家人(父亲)住院期间疑似感染肝炎,医生建议本人检验,故于4月20日至仁济医院挂简易门诊进行化验检查,21日取得检查结果提交资料至太保申请理赔(理赔单号X260421A22***00)。太保理赔人员于23日短信要求补充材料(病历),本人认真配合提交,并至仁济网站下载pdf病历图片,将原由联系理赔通管家颖颖,其答应代为联系补充。不久其理赔员就无故撤销理赔(并发短信)。其做法恶意拒赔,不顾患者合理就医诉求,刁难挑刺,不问缘由即肆意取消,本人流程清楚、真实符合要求,医院简易门诊为方便就医其病历明晰,本次投诉望贵*台能给予患者公正对待处理。特此投诉。
投诉问题
理赔纠纷、拒绝理赔、服务不到位/态度差
处理中
太*洋保险拒赔无证驾驶交强险
本人是本次事故的受害第三者孟娟慧,肇事方司机冯玉忠无证驾驶。太*洋保险仅向肇事车主冯玉忠出具拒赔通知书,拒绝在交强险限额内向我赔付人身相关损失。这份拒赔通知书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冯玉忠的内部约定,与我受害第三者无关。 ​ 现太*洋财产忻州支公司现仅向肇事方(被保险人冯玉忠)出具拒赔通知书,声称不予理赔,并以此为由拒绝向事故中受害的孟娟慧及崔爱萌履行交强险赔付伤者医药费的义务,该行为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 1.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及最高院交通事故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驾驶人无证驾驶,交强险承保保险公司必须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向第三者受害人赔付人身伤亡、医疗相关损失;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后,仅有权向无证的肇事驾驶人、被保险人进行事后追偿,绝对无权直接拒绝、对抗受害第三者的合法赔偿请求。2. 太*洋财产忻州支公司本次出具的拒赔通知,仅对保险合同内部的被保险人、驾驶人产生效力,完全不能对抗作为事故发生后第三方、事故发生受害的伤者。3. 交强险是法定强制险,设立目的就是优先保障事故受害人,不能以驾驶人无证的过错,转嫁全部损失给事故中受伤的人员。
投诉问题
理赔纠纷、未履行合同、拒绝理赔
处理中
太*洋寿险虚假宣传存款类保险拒退保
本人在2021年在河南省信阳浉河支公司购买的太*洋寿险,业务员宣传说是存款类保险,今年家中有急事需要用钱。保险公司不予受理,要求全额退款 * 隐藏后的凭证
投诉问题
退款不及时、虚假宣传、霸王条款
处理中
太*洋人寿解约退保不公,涉嫌霸王条款
我是浙江杭州富阳新登的。大约2016年上半年替配偶陈楚*买了太*洋人寿保险付费三年后2O18年11月份离异,曾向在太*洋上班的工作人员说离异了保险怎么办,但保险公司说不要紧的以后赔付钱也是退还到付费帐户里的。我又交至2022年上半年。保险公司通知我去公司,和我解除合同。当时我也不懂。就同意了他们的条款。离异后全数退还,离异前的只退了一小部分。熟悉的人都告诉我。是保险公司向我解约,应该如数退还。我第一年交付的是现金。以后5年是银行卡里付的。我想投诉。想退全款。昨晚9点多10点左右在*台上咨询一下。让我提供离婚证,和收费凭证
投诉问题
未履行合同、霸王条款
处理中
太*洋保险拒赔意外身故理赔
被保险人:孔祥国 身份证号:370421*********836 保单号:ASHH071J1024QAAAA1UP系贵司承保的 “员工综合福利保险协议(员工父母计划二方案)” 的被保险人,申请人就被保险人的身故事宜,向贵司提交了意外身故理赔申请。贵司于 2026 年 03 月 26 日出具书面说明,以 “被保险人首次就诊出院诊断为脑出血,病史未提及外伤 / 创伤性描述,属于疾病身故,案涉方案不承担疾病身故责任” 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理赔的决定。1. 原拒赔结论事实认定错误,身故原因系意外摔倒导致,完全符合意外身故赔付条件。有医生创伤性补充说明和创伤性视频,医院出具的*亡诊断证明明确摔倒导致脑出血,证人证言以及当时向保险公司的报案号,证据链清晰完整情况下太*洋财险上海分公司拒赔,口头答应只赔付50%.要求按保额赔付
投诉问题
理赔纠纷、未履行合同、拒绝理赔
处理中
太*洋保险退保扣费40%且未事先告知
我只是购买了一份存储型保险,然后在我急需用钱时想退保发现要收取高额本金,也就是要收取我本金的百分之40,有点过于离谱且这种情况业余员也没有在我购买时及时告知于我!!!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霸王条款、服务不到位/态度差
处理中
太*洋保险虚假宣传致保金未兑付
我在山东滨州惠民2011年03.07购买了中国太*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人身保险,到期后拿不到宣传的保金
投诉问题
未履行合同、虚假宣传
处理中
太*洋保险隐瞒风险、售后失联,诉求合理退费及道歉
投诉人: 李小勇 联系电话: 153****6321 身份证号: 512922*********677 地址: 四川省南部县满福街道江山美墅一期12栋二单元1504 被投诉保险公司: 太*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城市: 四川省南部县 涉及保单: 1. 保单号 24***********31(爱无忧两全保险) 2. 保单号 24***********25(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2014版) 购买时间: 2017年3月13日 投诉事由: 2017年3月13日,本人在太*洋人寿业务员马翔、赖小丽(朋友关系)以“支持业绩”为由的推销下,购买上述两款保险,总保费42096元。现投诉其销售过程中存在严重误导、欺*行为,造成本人经济损失,坚决不接受仅按现金价值退保的所谓方案,要求公正解决。 事实与理由: 1. 销售存在严重误导与欺诈: • 业务员以“有病治病,没病就当存钱”夸大宣传,声称“基本上所有病都能保”,用虚假承诺诱导购买。 • 明确承诺“保费缴满后即可一次性取出,如同零存整取”,本人基于此承诺购买。现发现缴费期满后根本无法实现所谓“取出”,构成欺*。 • 对现金价值、犹豫期等关键条款解释模糊,故意隐瞒前期现金价值极低、退保损失巨大的风险,未作任何风险提示。若事先知情,绝不会购买。 2. 售后服务缺失,业务员失联: • 购买后业务员未指导接听回访电话,导致本人未能通过回访确认保单关键内容与风险。 • 目前业务员马翔、赖小丽均已离职且失联。太*洋保险仅通知人员变更,对销售误导遗留问题推诿不管,属“卖完不管”。 3. 诉求: 因业务员存在夸大宣传、虚假承诺(如“缴满可取”)、隐瞒关键风险等违规行为,保险合同订立基础存在重大瑕疵。 • 坚决不接受仅退还当前低额现金价值,此乃对本金的无理侵占。 • 本人愿承担部分合理资金成本或手续费,但保险公司须为误导行为负主责,退还大部分已交保费。 太*洋保险纵容欺*销售、事后推责,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破坏市场诚信。若无法公正解决,本人将保留向媒体曝光、向监管机构举报及司法诉讼等权利。请监管部门督促太*洋保险尽快联系本人(李小勇,153****6321),给出明确负责任的处理方案
投诉问题
退款不及时、虚假宣传、服务不到位/态度差
处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