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电霸王条款拒退合作并持续扣款
网友保保_E9adSnIx
本人于2024年11月23日和深圳竹芒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代理合作协议,于2025年11月14日提出取消跟深圳竹芒科技有限公司的合作协议,遭到拒绝。代理商有权和深圳竹芒科技公司终止合作。深圳竹芒科技公司提供的充电宝效益不好,导致商户断电柜机,深圳竹芒科技有限公司的系统便将商户未通电等价于充电宝丢失,并借此为由持续扣款,并拒绝终止合作。我提出深圳竹芒科技有限公司应在一个月内终止合作或找到另外接手的代理商,以停止对我的持续扣款。 违反街电代理商不予终止条款可能侵犯代理商的多项法定权益,主要涉及合同自由、公*交易及损失赔偿等方面。 公*交易权与*等协商地位:该条款侵犯代理商的公*交易权,表现为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强制维持合作关系,排除代理商选择其他经营者的权利。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民法典》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格式条款限制相对方的合理选择权。若“不予终止”条款导致代理商无法退出亏损合作或规避不公*条件,即构成对*等协商地位的侵害。 损失赔偿请求权与预期利益保护:在合作中止或经营环境变化时,代理商因无法终止合同而持续承担成本(如租金、人力支出),无法及时止损。 经营者通过不予终止条款阻断代理商的损失赔偿请求权,违反《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即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若条款使代理商无法通过终止合同主张预期利益损失(如品牌溢价、市场份额),则构成对财产权益的侵害。 合同自由与契约严守原则: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设定“不予终止”条款,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该条款禁止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在商业语境中可类推适用于代理商)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若条款单方面排除代理商在合作期满或特定情形下的终止权,实质上剥夺了其通过协商或法定程序终止合同的自由,违背契约严守原则。 救济途径受限与争议解决权:该条款可能间接限制代理商的争议解决权,例如通过格式约定排除代理商通过诉讼或仲裁变更合同的可能性。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权利。若“不予终止”条款强制绑定合作关系,导致代理商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则侵犯其程序性权益。 行业特殊性与合规风险:在共享经济领域,*台经济模式下的代理商关系需遵循公*原则。若“不予终止”条款缺乏合理期限或条件,违反《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