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溜溜梅发现异物致牙齿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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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8日于山东省菏泽市线下好想来超市,购买溜溜梅盐津梅条(产品规格以实际包装为准),支付金额3元一小包 已留存购物小票作为购买凭证。 投诉事由:食用所购溜溜梅盐津梅条时,发现产品中混有白色硬质异物(质地坚硬如石头) ,食用过程中该异物导致本人牙齿硌掉一小块,造成人身损害。涉案食品混有异物,违反《食品安全法》第34条关于禁止生产经营“混有异物”食品的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还造成了不良消费体验与身体器官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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