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乐易教育隐瞒合同条款拒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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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文本缺失,知情权被剥夺:自2023年9月14日签署电子协议后,成都乐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从未向本人提供该协议的有效备份或可供随时查看的权限。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方应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贵公司使本人长期处于无法查阅自身所签合同具体内容的状态,已从根本上剥夺了本人的知情权,使所谓的“协议”沦为单方面约束本人的工具。2. 课程服务缺位,合同目的落空:协议签订后,该公司未就课程学*安排、师资对接、考试报名等重要服务事项与本人进行任何主动联系、提示或提供有效指导。本人从未实际登录、学*或使用过该课程的任何内容,亦未享受任何与之相关的辅导、答疑等服务。直至所谓“有效期”届满、学*系统被单方面关闭,本人始终处于“无人对接、无人服务”的状态。3. 关键信息隐瞒,致权利休眠失效:由于无法查看合同,本人对课程有效期的具体截止日毫不知情。该公司作为服务提供方,负有在服务期限即将届满前提醒消费者的法定义务与基本商业伦理。然而,该公司从未通过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话、邮件或站内信)对课程到期进行过任何提醒。并且该公司并未明确向本人告知有效期为两年,该公司故意隐瞒关键信息,放任消费者权利“过期”,是导致本次纠纷的直接原因。服务到期后,系统关闭导致课程内容无法访问、考试无法报名,合同的核心目的——接受教育培训——已完全且永久地无法实现。协议关键条款无效,该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争议条款为法定无效的“霸王条款”:协议中关于“超过7日不得解除”的规则,其性质属于在“预付式消费”中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