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威电动车虚假宣传诱导购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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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25年12月11日去东威新能源【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胜利西街隆鑫大厦东南侧约50米,东威新能源万伟新能源体验馆(潍坊店)】进行看车后加该店店员微信【微信号:XL158****2006,微信昵称:A万伟新能源旗舰店158****2006】离店后该店店员通过微信向我发送东威A7的讲解视频,后我通过文字向店员二次核实A7这个车的功能【包括寻车、定位、gps等】是否为东威A7这款车的标配,店员明确表示【有】,后我于2025年12月21日在其店里通过店里的支付宝扫码进行付款【支付宝订单号:20************************51】转账13600元【收款方为潍城区南关依晨电动车店】,后店家给我开具发票【数电发票号码:25****************64】金额为11000元的发票【发票销售方名称为:潍坊万伟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车后核实到该车无法用手机app进行解锁,也无之前核实宣传的【包括寻车、定位、gps等】功能,后多次和该店沟通,要求加装缺少的功能,如果不能和宣传的相符那我就要求退车,商家表示拒绝,综上,诉求为退车。 通过虚假宣传误导买方作出购买决定,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虚假宣传,且符合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及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货退款并支付三倍价款的赔偿金。同时,原告因本次维权产生的检测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亦应由被告承担。 综上,诉求为退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