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画苑雅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诱导消费、虚假宣传及培训贷问题投诉
网友保保_e9993053
“2025年8月12日,本人被四川画苑雅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诱导报名绘画培训课程,该机构推荐通过福建闪电启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运营的‘辰学付’*台办理分期缴费,对方未告知该分期实质为贷款,仅称是‘分期缴费’,侵犯本人知情权。四川画苑雅韵文化机构无许可类培训资质却超范围办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虚假宣传+诱导分期。 在闲鱼*台有一个卖家挂绘画接单,零基础可做,我向他咨询,他给我发了一个微信二维码,并承诺有无偿的教学,可以让我学*,于是我加了这个企业员工的微信就是所谓的木槿老师,一开始,他说了一些接单的分类,然后告诉我当晚有直播,可以了解一下,我看了当时的直播,当时的讲师讲的的确不错,所以我想报这个课程,在当晚我我报名了这个课程,并交了100块的定金,在进行入学办理的时候这个木槿老师短时间内多次催促“信息更新完了吗”“加班等你”,用营造紧迫氛围的方式逼我快速办理,未给我充分的思考和核实资质的时间。但是在8月13日凌晨,我发觉这个人*了我诱导我进行高额学费的分期付款实际为贷款,所以我想退款终止课程,但是这个人对我的退款要求。没有回应,视若无睹,,上了该班的课程之后,我发现课程几乎为录播课,内容很水很水,这与该企业打的边学边接单的名义严重不符,且本人在天眼查中发现改公司人员规模为0参保人数为0,其公司无实际经营能力、涉嫌空壳运营,四川画苑雅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多次发信息恐吓我。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和第五十五条。对方开展绘画培训属于文化教育类服务,却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属于无证办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四川画苑雅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通过欺诈、诱导方式让你签订培训合同和分期协议,你可主张撤销合同,无需履行付款义务。 2.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诉求:要求解除培训合同、终止与闪电启辰的分期付款、退还已付款项,查处对方违法经营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