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浙中医院未尽告知义务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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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本人前往金华浙中医院就诊,接诊医生未全面规范检查,即夸大病情,推荐“埋线降敏术”“激光*扫”“普兰斯脉冲导融治疗”等项目,本人累计花费95835.3元。诊疗过程中,金华浙中医院虽要求本人签字,但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签字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具体违规事实如下: 1. 未告知病情与治疗必要性:医生仅口头宣称本人存在“多种问题”,未出示客观检查报告,未明确病情严重程度与治疗的关联性,以夸大表述制造焦虑,诱导本人签字同意治疗。 2. 未告知医疗风险与替代方案:针对埋线降敏术(侵入性治疗手术)、普兰斯脉冲导融治疗等特殊项目,医生未向本人说明可能存在的术后并发症、副作用等风险,也未告知是否有更安全、经济的保守治疗替代方案,仅以“治疗效果好”为由催促签字,剥夺本人核心选择权。 以上违规行为法律依据如下: 1.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实施特殊检查、治疗,应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方案,取得患者明确同意;未充分告知的,即便签字,相关诊疗行为仍因侵犯患者知情权、选择权而存在过错。 2. 《医师法》第二十五条:医师需向患者全面说明病情、措施、风险及替代方案,仅让患者签字却未履行说明义务的,违反法定诊疗规范。 3.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实施特殊治疗,需向患者出具书面告知文件并解释,空白或模糊文件上的签字不具备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对金华浙中医院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责令其整改,要求金华浙中医院退还本人因院方没有明确告知侵犯本人合法权益情况下接受的高额治疗费用共计:95835.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