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诺瑜伽馆服务差设退款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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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山湖区普诺瑜伽馆]私教服务质量不达标、设置退款障碍且拒不履行退费义务的投诉
本人于[2025年9月3日]在该店购买私教课程及小班课,共支付现金8554元(私教课7777元,小班课777元)。然而,后续发生以下问题,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且店方拒绝合理解决:
一、
上课期间,因教练教学态度恶劣、使用不当侮辱言辞(“健身先健脑”等),本人无法获得约定的专业、安全指导,培训服务被迫中止。此行为已构成经营者根本违约, 向门店投诉后,店方不仅不予解决,反而将教练的不当行为歪曲为“教学风格不同”,并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二、
在本人提出解除合同后,门店于1月15日发来正式回复(证据已上传),要求本人到店签署退款协议,并扣除高达总费用39%的“违约金”。 本人认为,该店在自身违约的前提下,利用其优势地位,单方面制定极高额的违约金条款,严重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关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加重消费者责任”的禁止性规定,该条款应属无效。
三、
为快速解决纠纷,本人提出合法、合理的线上退款方案(计算附后),但店方在无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多次、强制要求必须“本人到店签字”,明确拒绝通过线上等合理方式处理。此行为是故意为消费者维权设置障碍,意图拖延并拒绝履行其应尽的退款义务,态度恶劣。
四、
因系经营者过错(教练服务质量问题)导致合同解除,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应按合同整体优惠折算单价。计算如下:
1. 合同基础:支付总现金8554元,其中7777元是私教储值卡,777元是小班课次卡。
2. 私教储值卡余额:5584元
3. 小班次卡:未使用
4. 应退款:5584+777=6361
(其中包含未消费的小班课费用777元)
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该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并责令其:
1. 立即解除服务合同;
2. 在[建议5-7个]工作日内,向本人一次性退还全部款项共计人民币陆千叁佰陆拾壹元整(6361.00元)。
投诉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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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内容
补充事由:商家在投诉期间,出尔反尔,试图诱骗消费者进行不规范线下协商
被投诉方(商家)负责人曾于前期单方面声明“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证据见附件1 、2)然而,其门店客服又于 2026年1月19日 主动联系我方,要求“到店协商退款事宜”(证据见附件3)。
此举性质:这明显是出尔反尔、试图将消费者从已启动的、公正的行政投诉程序中,诱骗至其可掌控的、不规范的线下环境,意图干扰正常维权进程,再次证明其毫无解决纠纷的诚意。
补充诉求:恳请市场监管部门对被投诉方在投诉处理期间的此种恶意干扰行为予以关注和批评,并将其作为判断商家过错程度及调解诚意的重要依据,依法从速处理。
用户补充投诉
补充内容
商家在公开平台对消费者进行不实指控,意图阻挠维权。
被投诉方“普诺瑜伽馆”为删除本人的客观差评,在其大众点评官方账号的申诉中,对本人进行多项不实指控,包括污蔑本人“未消费”、“恶意差评”、“无理取闹”等(截图已附)。
此举证明:
1. 商家毫无解决纠纷的诚意,其策略已从拖延转为对消费者进行公开污名化。
2. 商家意图通过施压,迫使消费者放弃合法维权与监督权,行为恶劣。
3. 其申诉内容与事实完全不符(本人已提交支付凭证等全部消费及沟通证据)。
该行为已对消费者造成二次伤害,并进一步激化矛盾。恳请市场监管部门对其不诚信经营、侵害消费者名誉的行为予以关注,并依法从速、从重处理本退费纠纷。
用户补充投诉
补充内容
就本案补充提交新证据(共2张截图)。该证据显示,在本案调解期间,被投诉方(青山湖区普诺瑜伽馆)并未就退费方案进行实质性协商,反而针对投诉人(胡惠)此前发布的、基于事实的消费评价,进行不当定性,声称投诉人“恶意煽动差评”,并表示已“保留证据”进行威胁。
此举充分证明:
1. 商家无解决纠纷的诚意:其关注点并非解决服务质量引发的退费问题,而是试图对消费者进行施压。
2. 商家意图阻碍消费者行使合法监督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批评的权利。商家的威胁行为,意在制造寒蝉效应,阻止消费者依法维权。
该行为已对投诉人造成二次伤害,并进一步证明了商家在处理本次消费纠纷中的恶意与不当。恳请监管部门予以重视,并依法加快处理,责令其停止威胁、尽快解决退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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