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找房拒不退还押金及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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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25年9月29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写明承租人在一年期内任意选择租期,即合同双方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只要在合理期限通知对方当事人,都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承租人已经提前一个月告知租房管家要退房屋,但在2025年12月17日在退房房屋管家无正当理由拒不退还承租人李庆所剩物业费及押金一共1740(一千七佰肆拾)元人民币,联系中介,中介以承租人完成转租任务为退还押金的条件,无正当理由拒不退还,中介所说的完成转租任务即是出租人应当履行的出租义务,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是房屋租赁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我作为承租人,只有支付租金的义务,中介及其房屋管理人作为出租人,出租义务应当属于出租人,并且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出租义务与承租人支付租金义务是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主合同义务,在此事件中,中介及其房屋管理人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依照公*原则及诚信原则拟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但相反,中介及其房屋管理人无正当理由给承租人增加负担,剥夺了应当向承租人返还的押金及剩余物业费的货币所有权,中介及其房屋管理人的此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情形。提供格式条款的出租人不合理的增加承租人的义务,剥夺承租人的权利,属于无效条款,承租人无需替出租人履行出租义务,也不是承租人应当履行的主合同义务。原本应当归还于原告的押金及剩余物业费共计人民币1740(一千七佰肆拾)元被被告所取得。租房时,中介承诺退房后转租成功将退回押金以及剩余物业费(有录音作为证据)。2026年1月22日晚,我确定我所退房屋已经成功出租,并要求中介退还,,但是中介态度恶劣,扬言你钱交到我这里了吗,语言恶劣,拒绝退还。同时联系合同上总负责人,结果所给信息虚假,号码虚假,地址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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