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蓝图公考退还公考课程全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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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蓝图教育机构退还公考课程费用的陈述 2026年1月20日晚上 本人通过直播课,购买了蓝图教育机构王大锤老师推荐的“公考课程”,课程费用为人民币3980元。 付款后,本人与机构工作人员“明老师”签订了其通过电子形式发送的《课程协议》。 签约当天,本人仅按照“明老师”的指引,使用其提供的“小鹅通”小程序完成了入班考试题目,除此以外,未开始任何正式的课程学*,也未与任何课程辅导老师进行过对接或接受服务。 2026年1月21日 本人因工作单位领导临时通知,需立即出差三个月,客观上已无法按原计划参加该课程的学*。 本人随即与“明老师”沟通,说明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工作原因需要解除合同,并申请退还全部课程费用。 沟通结果:“明老师”态度强烈,明确表示无法办理退费,并以其《课程协议》中的相关条款为依据。 核心争议事实: 未实际接受核心服务:在提出退费前,本人除完成入班测试外,未参与该机构任何正式的教学课程、未观看录播视频、未接受任何老师的辅导或服务。合同的根本目的(接受教育培训)尚未开始履行。 退费条款的不公*性:机构以单方面制定的《课程协议》中的“不予退费”条款为由拒绝退款。本人认为,该条款在本人尚未开始接受任何实质性服务的情况下,完全排除了消费者的合同解除权,属于不合理的格式条款(霸王条款),加重了消费者责任,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解约原因的客观性:本人解除合同的原因是突发的、客观的工作安排变动(出差三个月),并非主观意愿改变,属于合同履行中的重大情势变化。 现状与诉求: 目前,蓝图教育机构拒绝一切协商,坚持不予退费。本人认为该行为严重违反了公*交易原则,侵犯了消费者权益,现要求该机构全额退还课程费用人民币3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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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蓝图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权投诉详情 一、购课诱导与消费欺诈经过 1. 初始诱导引流:2026年1月20日,因抖音直播间推广的“0.1元购行测+申论资料课”下单,付款后未获得对应资料,反而被诱导添加机构微信。 2. 直播虚假营销:机构微信好友发送直播链接,直播内容与0.1元课无关,仅用“高质量课程技巧”吸引注意力,随后推销“9.9元抵2000元报名券”,承诺未使用可退费,但实际未退费。 3. 电话骚扰与信任欺诈:机构老师多次电话骚扰,以“名额有限”催促缴费;同时展示其他学员的支付记录、学习聊天记录,降低本人戒备心理。 二、合同签订与条款问题 1. 签约流程违规:机构要求“先付款(3980元)、后签合同”,本人在未知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完成缴费,后续签署时未仔细核对。 2. 合同含霸王条款:合同中存在“已签署不予退费”“高额违约金”等条款,单方面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符合《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无效格式条款”的定义。 三、机构涉嫌违法违规 合肥蓝图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无教育资质的情况下,开展公务员培训课程招生,涉嫌违反教育行业监管规定。此外,在收取3980元课程费用后,并未按照规定给我开具相应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该机构拒开发票的行为明显违法,可能存在偷税漏税的嫌疑。 四、核心诉求 依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合肥蓝图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全额退还3980元学费,弥补其欺诈行为与违规操作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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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图天下教育公司存在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侵权行为。陈述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强制规定,合同中五类条款应属无效。 1.“付款完成后不再支持退款”条款无效。违法依据:《消保法》第24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退货、退款等主要权利,对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未消费部分款项。《民法典》第497条:格式条款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法律论证:公考培训咨询属于预收款服务,消费者支付的3980元包含服务内的课程等多项未即时履行的内容。“付款后概不退款”的约定,完全排除了消费者在服务未履约、履约不符时的退款权利。即便消费者为实际使用课程也被剥夺了主张按比例退费的权利明显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自始无效。 2.“退款期间不得传播负面信息,否则拒绝退款”条款:无效。违法依据:《消保法》第15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检举、控告消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律论证:消费者对服务质量的评价,对侵权行为的投诉,属于法定监督权利,不受合同限制。该条款以“拒绝退款”为胁迫手段,强制消费者放弃监督权,实质上剥夺了消费者通过合法途径维权的权利,且“负面信息”的定义模糊(如正常投诉可能会被认定为“传播负面”),赋予甲方单方面解释权,构成权利义务不对等,应属无效。 3.“退款后不得再要求其他费用及赔偿”条款无效。违法依据:《消保法》第55条: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增加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民法典》第566条: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论证:在消费保平台中,通过多条投诉举报信息中,关于该公司的投诉和举报信息多条投诉信息,存在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9.9元抵2000元券拒不兑现)等欺诈行为,消费者依法享有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权利;即使无欺诈,因甲方服务违约导致的消费者损失,消费者也有权索赔。 4.“高额违约金(总价30%+每日1%滞纳金)”条款:部分无效。 违法依据:《民法典》第585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一般以损失的30%为上限)。《消保法》第24条:格式条款不得加重消费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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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在25年9月实行,其中规定概不退费等格式条款无效,付款后7天内未接受实质服务,有权要求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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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蓝图天下教育虚假宣传诱导消费;根据预付式消费新规,该机构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和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根据消费保平台的投诉举报信息,可以得出该企业存在严重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多次投诉并未整改和停止其违法行为,希望对该企业进行彻查和相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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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进内容
投诉已转至企业处理,请留意事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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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以合同中专用条款第二条第(1)款“乙方付款完成后,甲方不再支持退款” 为由,直接拒绝任何协商,拒绝退款。本人认为: · 该条款属于不公平的“霸王条款”:该条款完全排除了消费者在因合理原因无法接受服务时,要求退还未消费费用的主要权利,免除了经营者自身责任,加重了消费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及《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此类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 合同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履约,但课程核心服务(直播授课、助教答疑等)尚未开始实际消费,未占用教学资源。机构在未提供实质性服务的情况下,依据不公条款占有全部费用,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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