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麦咨询违约不退费且恶意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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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实 2024 年初,原告本人与石家庄中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麦公司)签订《人力资源中级师考证服务协议》,约定中麦公司为原告提供培训、考前指导、报考时间通知等服务,承诺 “两次考试不过可退还 80% 费用”,原告已按约定足额支付全部服务费用(金额:[3980] 元)。 协议履行期间,中麦公司未履行核心服务义务:未提供任何实质性管理服务,未按约定通知委托人第二次考试的报考时间,导致原告错过报考节点,无法参加考试,合同目的完全落空。 原告发现上述情况后,立即要求中麦公司按承诺退费,但中麦公司以 “未参加考试不予退费” 为由拒绝,该主张与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严重不符。 原告维权过程中发现,中麦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且注销前未依法通知原告申报债权,未对案涉服务债务进行清算,属于恶意逃避债务行为。 截至今日,中麦公司既未为原告补提供服务,也未退还服务费用,且未开具合法发票,已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 二、法律依据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中麦公司应全面履行培训、报考通知等义务,其未通知报考时间导致原告无法考试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 中麦公司在存在未了结债务的情况下,未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及同类案例裁判规则,原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应就公司注销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麦公司收取预付费用后未履行核心服务义务,且恶意注销逃避退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原告有权要求退还全部费用。 中麦公司未开具发票的行为,违反《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补开发票或在退费中作相应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