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啰臻有钱高利贷及信息泄露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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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哈啰臻有钱*台申请借款,由长银消费金融放款,借款金额为 16500 元,借款期限为十二个月。但每期还款金额高达 1657.46 元,十二个月下来总还款金额达到 19889.52 元。经计算,利息高达 3389.52 元,如此高的利息令人难以接受。 该*台部分贷款产品的综合年化利率竟高达 36%,这远远超过了中国法律规定的 24%司法保护上限。我国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 LPR 的 4 倍(约 13.8%),金融机构贷款通常也不得超过 24%。长银消费金融作为金融机构,如此高的利率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构成了高利贷行为。 基于以上情况,我强烈要求哈喽臻有钱*台及长银消费金融退还多收的利息及不合理费用共计 3000 元。我认为这是我应有的合法权益,*台不应以违规的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我因生活中的突发状况,资金周转出现困难,才在哈啰*台进行了借款。我未能按时还款,出现了逾期情况。但我并非恶意拖欠,希望能与*台协商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催收人员在未经我同意的情况下,获取了我的通讯录信息,并频繁联系我的亲朋好友。他们向我的亲友恶意诋毁我的名誉,夸大我的欠款情况,给我和我的亲友带来了极大的精神困扰 。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收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在催收过程中,金融机构或催收公司未经授权获取、泄露借款人或其联系人的个人信息,属于违法行为。比如,催收人员将我的欠款信息随意告知无关的第三人,侵犯了我的个人信息权益。 通讯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范畴,受到《民法典》的严格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哈啰*台催收人员未经我允许,擅自将我的通讯录信息泄露并用于骚扰联系人,这是对我隐私权的公然*。同时,该行为也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台催收机构未经同意获取、使用并传播我的通讯录信息,明显违反了个人信息处理需遵循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此外,催收人员频繁拨打我联系人电话,严重干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可能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应面临相应的拘留或罚款处罚。1. 我强烈要求哈喽臻有钱*台及长银消费金融退还多收的利息及不合理费用共计 3000 元。 2. 停催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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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非法获取/泄露信息、骚扰第三方并威胁恐吓,已明确侵犯你的隐私权、名誉权、健康权,你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返还不合理费用,精神损害赔偿可参考司法判例主张5000-10000元,维权按“固定证据→书面索赔→监管投诉→诉讼/报案”四步走 。 一、法律定性:*台行为多重违法 1. 侵犯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非法获取通讯录、向第三方泄露欠款信息,违反《民法典》第1032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催收仅可找本人核实下落,不得透露债务信息。 ​ 2. 侵犯名誉权:短信/电话侮辱、恶意曝光隐私,导致社会评价降低,违反《民法典》第1024条。 ​ 3. 侵犯健康权:持续恐吓威胁致精神焦虑、失眠等,违反《民法典》第1179条、第1183条,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可索赔。 ​ 4. 违反催收与治安规定:骚扰第三方、威胁上门/曝光隐私,违反金融催收“仅限本人”要求,同时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可处拘留或罚款。 ​ 5. 可能涉刑:非法获取/出售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高判7年。 二、赔偿怎么算(核心是精神损害抚慰金) - 计算依据:按《民法典》第1183条、《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5条,综合以下因素判定 : ​ - 过错程度:*台故意违法、屡犯从重; ​ - 行为情节:爆通讯录、威胁上门、侮辱诽谤,情节恶劣; ​ - 损害后果:精神焦虑、社会评价下降、影响工作生活,有医疗/心理诊断更有利; ​ - *台经济能力:持牌机构/大*台可酌情提高; ​ - 地区水*:北京地区同类判例常见3000-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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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侵犯个人隐私 ​ - 短信直接曝光你的身份证号、户籍地等敏感信息,还声称要将律师函发送到户籍地、居住地和工作单位。 ​ - 这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该法明确禁止非法收集、使用、传输他人个人信息,违规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 2. 暴力催收与恐吓威胁 ​ - 使用“加大催收力度”“让人抗不住来找你”等威胁性表述,以及“躲躲藏藏”“看不起你”等侮辱性语言。 ​ - 这类行为违反了《催收自律公约》,同时也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多次发送侮辱、恐吓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情形,可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3. 虚假法律恐吓 ​ - 声称“2小时内不还款就冻结账户、限高”“起诉后不再调解”等,都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虚假话术。 ​ - 正规的起诉、账户冻结需要经过法院立案、审理等法定流程,催收机构无权直接操作,这类说法涉嫌寻衅滋事,同样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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