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锐思担保违规收取担保及咨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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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6日,投诉人因个人消费需求与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个人消费借款合同》(合同编号:slossjbpa01-23************95),借款金额39900元,借款期限9期。同日,应贷款人要求,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签订《个人贷款委托担保合同》(合同编号:slossjbpa01-23************95-1),合同明确约定被投诉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年化担保费率8.01%,分期支付,每期266.33元,合同中未提及任何“担保咨询服务费”相关约定。 后续,上海维信荟智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涉案贷款*台运营方)向投诉人出具《特别提示函》,单方新增“每月应付担保服务咨询费237.17元”,该费用既无合同依据,投诉人事先亦未收到任何书面或口头告知,未与被投诉人就该费用达成任何合意,属于被投诉人单方强加的义务。在涉案借款合同履行全过程中,投诉人严格恪守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全部借款本息,未发生任何逾期、违约情形,从未触发被投诉人需履行担保责任的条款,被投诉人自始至终未提供任何实质性担保服务(无代偿、无风险处置等行为);同时,被投诉人未向投诉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解读、还款规划指导、担保流程说明、风险提示等实质性服务内容,未产生任何咨询服务成本。经核算,被投诉人收取的担保费、担保咨询服务费与借款利息叠加后,综合年化成本高达35.95%,该费率远超当前金融借款市场合理区间,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利率保护上限的精神,严重加重投诉人经济负担,违反公*、自愿、诚实信用的民事法律原则。投诉人曾就上述费用争议与贷款*台及被投诉人尝试沟通,但未获得明确答复及合理解决方案,被投诉人的无依据收费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严重侵害投诉人合法财产权益。 三、投诉请求 1. 要求被投诉人自收到本投诉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已收取的担保费共计2396.97元(9期×266.33元/期); ​ 2. 要求被投诉人自收到本投诉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已收取的担保咨询服务费共计2134.53元(9期×237.17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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