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租赁隐瞒合同限制条款侵害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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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中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投诉信模板   投诉人信息 姓名:马丽亚·吾甫 身份证号65****197****53048_________ 联系电话:_197****5304_ 通讯地址。新疆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珠江路百商百乐苑35号楼6单元603______________ 投诉日期:_2026__年_____1_月___2_8_日   被投诉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40****7700 业务涉及合同编号:2025YSSQ-59****10873-HZ-01   一、投诉事项 本人于2025年通过*安租赁合作的汽车信贷员办理车辆以租代购业务。办理过程中,信贷员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 隐瞒核心条款:未以任何形式(口头、书面或视频说明)告知合同中“6个月内不得提前终止合同”的关键限制,仅诱导本人按其事先准备的话术录制视频,导致本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了合同。 2. 诱导操作:信贷员提前教我话术,让我按他的方式录制视频,该视频仅用于身份核实,未包含任何合同条款的说明,不能作为本人认可未告知条款的依据。 现本人因资金规划需要申请提前终止合同,却被*安租赁以“6个月内不得提前终止”为由拒绝,该结果与本人办理业务时的合理预期严重不符,已侵害本人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公*交易权。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安租赁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其合作信贷员未履行对重大利害条款的告知义务,相关“6个月内不得提前终止”的限制条款对本人不应具有约束力。 三、投诉诉求 1. 责令*安租赁立即为本人开通提前终止合同的通道,明确告知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及相关费用(如有)。 2. 若*安租赁无法提供已履行告知义务的有效证据(如录音、书面确认等),应免除该笔业务的提前终止限制及相关违约金。 3. 要求*安租赁对其合作信贷员的违规行为进行核查,并向本人反馈处理结果。 四、证据材料清单 1. *安租赁发送的合同起租及提前终止限制短信截图(已附) 2. 与信贷员的沟通记录(微信/短信/通话录音,如有) 3. 本人已支付租金的银行流水 4. 办理业务时的视频录像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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