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足便利店售变质食品致消费者急性不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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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1月22日,本人通过美团外卖*台在十足便利店(灯塔工业区店) 处,购买餐食及零食商品,支付金额¥34.16,订单编号22***************21。食用该商品后,本人出现腹痛、恶心、低烧、胸闷、头晕的急性不适症状,于当日前往丽水市中心医院就医,产生医疗费用共计¥386.71(其中验血等化验费¥269.30、药品费¥85.31、诊查及材料费¥32.10),另产生就医打车等交通费用,相关凭证可后续补充提供。 本人在2026年01月22日02:10于该店购买商品后,至当日就医前的时段内,仅产生打车、医疗相关支出,无任何其他餐饮或食品类消费记录,相关支付记录凭证可后续补充。此消费轨迹可佐证本人在食用该店商品后未再进食其他食物,身体不适与本次所购食品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排除了其他饮食诱因。 事发后,本人于2026年01月22日凌晨联系该商家反馈问题,明确指出所购鱿鱼仔及饮料等食品存在变质问题,但商家仅提出退两瓶饮料,并要求我将退款原因填写为“不想要了”。后续商家引导我添加微信脱离*台沟通,却以“店员无权限、店长联系不上”为由推诿责任,既拒绝垫付紧急医疗费用,也未就食品变质及身体损害给出明确赔偿方案,仅口头承诺“店长会处理”,始终未落实任何实质性解决措施,双方协商无果。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发起投诉,要求商家: 1. 全额退还本次消费款项¥34.16元; 2. 按消费金额十倍进行赔偿,共计¥341.6元; 3. 赔偿本人因身体不适产生的医疗费¥386.71元、就医交通费用及误工费等损失。 本次核心索赔金额合计:¥762.47元(消费退款¥34.16+十倍赔偿¥341.6+医疗费¥386.71),交通、误工等其他损失按实际票据核算补充。 注:1. 因系统限制,涉及金额实际为¥34.16,涉诉金额合计¥762.47(消费退款¥34.16+十倍赔偿¥341.6+医疗费¥386.71),精确金额以投诉内容及附件凭证为准;2. 本次投诉商家实体店实际地址为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灯塔工业区135号。 望*台协助调解处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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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本人在事发时段(2026年01月22日02:10至就医前)无其他食品消费记录,仅产生打车、医疗相关支出,可佐证身体不适与本次所购食品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另附与朋友共同晚餐的团购记录,证明晚餐消费与本人无关,进一步排除其他饮食诱因。以下为打车记录、消费记录、晚餐团购核销记录等辅助凭证。晚餐团购记录(朋友付款):消费时间为2026-01-21 17:46,与本人2026-01-22凌晨食用涉案食品的时间完全错开,可排除晚餐导致身体不适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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