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投诉便荔卡包(运营方:北京自牧云创科技有限公司)涉暴力催收、乱收费及价格欺诈
网友保保_LB3BJDg8
已完结
1. 运营方:北京自牧云创科技有限公司(便荔卡包运营主体) 2. 资方:鹰潭信江广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中原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3. 担保方:陕西昊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人系便荔卡包购物额度分期业务实名用户,累计办理7笔分期业务(3笔已结清,4笔还款至湖北消费金融、河南中原消费金融账户)。该业务以“额度发放-羊小咩*台消费-资方放款-担保方承保”形成闭环运营,贵方作为业务发起、资金提供、担保保障的共同参与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第五百二十一条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应对业务全流程的合规性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现因贵方协同或放任多项严重侵权行为,已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给本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持续性精神损害,特致函提出合法诉求。贵方累计收取13000元“综合服务费”,全程未通过书面协议、*台显著弹窗、人工明确告知等法定形式,明示费用分项构成(如担保费、服务费等)、收费标准(本金比例/固定金额)及合法依据(监管规定/合同条款编号);且未提供单独服务协议及正规增值税发票,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故意隐瞒重要交易信息”,导致本人在不知情情况下承担不合理负担,严重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公*交易权。本人通过*台购买的黄金等商品,标价显著高于同期同品牌、同规格产品市场公允价(附同期线下门店报价单、电商*台比价截图为证);叠加分期利息、13000元隐形服务费后,总支出较商品实际价值溢价超30%,符合《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的欺诈情形,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公*交易原则。贵方委托的第三方催收机构,通过短信发送“上门追责”“曝光单位欠款”等威胁、侮辱内容(附短信截图为证),构成《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禁止的“暴力催收”;未经本人同意非法获取手机通讯录,实施“爆通讯录”骚扰亲友同事,泄露欠款金额、身份信息等隐私。 1. 立即终止所有暴力催收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发送威胁/侮辱/诽谤短信、拨打恶意催收电话、短信轰炸等,不得对本人及第三方实施任何骚扰; 2. 永久屏蔽本人第三方紧急联系人 3.实施停催6个月 4.退还13000元不合理综合服务费 5.提供借款合同以及还款明细发票。 网上了解,到“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和“信访局”公众号投诉,投诉他们:北京自牧云创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房山区阎富路69号院46号楼1至4层101一层54。
投诉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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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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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补充投诉
补充内容
1. 对发送侮辱、诽谤、威胁、泄露隐私、骚扰第三方信息的违法人员及背后机构依法立案调查,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2. 责令相关*台及催收方立即停止一切违法催收行为,不得再以任何方式联系本人及任何第三方(家人、亲友、同事、邻居、村群、社区等)。
3. 责令相关方删除已非法获取、存储、传播的本人全部个人信息,不得再使用、泄露。
4. 依法对违法号码进行核查、封停、处罚。
5. 依法追究相关方民事侵权责任,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6. 对相关网贷*台、出资方、担保方的违法催收行为依法查处、整改、处罚,并书面回复处理结果。
用户补充投诉
补充内容
- 侵犯隐私:如果催收方未经你的允许,向你的亲友透露你的债务信息,会涉嫌侵犯你的隐私权,违反《民法典》相关规定。
- 寻衅滋事:如果对方频繁骚扰你的亲友,造成恶劣影响,还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涉嫌寻衅滋事罪。
消费保投诉平台跟进
用户补充投诉
补充内容
这是一条带有明显威胁性质的催收短信,发送方使用私人手机号(136****3992),以“联系户籍、单位、联系人”为要挟,目的是逼迫你尽快还款。
违规与违法分析
1. 侵犯个人信息与隐私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民法典》,未经你明确同意,催收人员不得向你的单位、亲友等第三方透露欠款信息,更不能以此作为威胁手段。
2. 违反金融监管规定
按照《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催收行业规范,催收不得使用威胁、骚扰方式施压,也不得违规联系无关第三方。
3. 涉嫌违法
这种威胁性话术已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若后续实施爆通讯录、骚扰单位等行为,还可能触犯《刑法》中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或“寻衅滋事罪”。
用户补充投诉
补充内容
1.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与隐私
根据《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未经你的明确同意,催收人员不得向你的单位、亲友等第三方透露你的欠款信息,更不能以此为要挟。
2. 违反金融监管规定
按照《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催收行业规范,催收人员不得使用威胁、骚扰等方式施压,更不得违规联系第三方。
3. 涉嫌违法
这种威胁性话术已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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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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