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瑞银白银基金擅自变更估值致巨额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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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管理人”)在管理“国投瑞银白银期货证券投资基金(LOF)”(161226)过程中,存在以下严重违法违规事实: 一、擅自变更基金估值基准,且未依法履行及时披露义务, 程序严重违规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该基金主要跟踪上海期货交易所白银期货合约。然而,管理人在未进行任何事前披露的情况下,于2026年2月2日(生效日)收盘后方才公告,擅自将估值基准变更为“白银期货国际主要市场价格”。此行为属于对基金估值技术的重大变更。该行为直接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五条,未在规定时间内披露重大信息。 《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证监公告[2017]13号)第四条,基金管理人改变估值技术时,应本着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及时进行临时公告。管理人迟至变更生效后才公告,完全不符合“及时”要求。 二、违规对已成交交易进行追溯调整,单方面变更合同,严重破坏交易确定性由于上述信息披露严重滞后,导致投资者在2026年2月2日交易时间内的所有场外申购、赎回申请(包括本人当日提交的赎回申请),均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管理人单方面按照追溯调整后的净值(2.2494元,单日跌幅-31.50%)进行结算,而非依据交易时有效的原估值规则。该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九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管理人单方面更改交易定价基础,实质是篡改已成立的合同,将自身运营与风控问题导致的损失转嫁给投资者,严重破坏金融市场交易秩序的确定性与公信力。 三、关键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净值异常计算依据不明该基金2025年12月31日定期报告显示其持有*40%的现金及债券类资产,但2026年2月2日净值出现31.5%的极端跌幅。对于此明显异常的净值表现,管理人仅在公告中模糊提及“参考国际市场价格”,至今未向投资者披露该跌幅的具体计算过程、采用的精确数据来源、估值模型及参数,也未解释低风险资产为何未起到缓冲作用。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四条,未能保证所披露基金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大信息存在重大遗漏,严重侵害投资者的知情权。 综上,管理人上述系列行为已构成系统性违规,不仅造成投资者重大经济损失,更*了基金合同契约精神与信息披露监管规定,性质恶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