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巢零食销售霉变栗子涉嫌食品安全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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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6年1月31日19时07分,在福建省漳州市糖巢零食海滨店购买了一包栗子。购买后于2026年2月6日食用前发现,栗子已严重发霉变质(见证据图片)。 此情况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关于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规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本人诉求: 1. 商家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对我进行赔偿人民币1000元。 2. 商家就其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向我正式道歉。 3. 希望*台督促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对商家进行查处,以保障食品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