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赢卡贷强制会员、高息收费及暴力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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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中
1. 小赢卡贷运营主体:深圳市小赢普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及关联运营主体)
2. 出资方: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强制扣费主体:上海观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本人通过小赢卡贷借款11500元,出资方为江苏苏宁银行,期限12期,每期还款1155.2元,总还款13862.4元,息费2362.4元。该笔借款综合资金成本超出LPR4倍(13.8%)司法保护上限,超出部分依法不受法律保护。
2. 强制开通会员、强制消费(历史借款15000元时)
本人此前借款15000元过程中,*台以“不开通会员则无法借款、无法到账”为要挟,强制本人开通会员并扣除会员费1600元,收款方为上海观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该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十条,剥夺本人自主选择权与公*交易权,属于典型强制消费、捆绑收费,所收会员费应全额退还。
3. 已结清多笔借款被收取高额不合理费用
本人曾在小赢卡贷*台借款:5000元、6000元、2000元、2000元、5000元,均已全额结清,但*台在借款、还款过程中收取高额不合理费用,经本人多次主张退费,仍拒不退还,严重侵害本人财产权。经核算,本人被违规收取的不合理费用(含强制会员费、超额利息、隐性收费等)合计7000元。
4. 非法催收、侵害个人信息
*期借款逾期后,本人及第三方联系人持续遭受贵方非法催收:
(1)电话轰炸、高频恶意骚扰,严重干扰正常生活;
(2)发送威胁、恐吓、侮辱、诽谤类短信;
(3)未经本人同意,非法获取手机通讯录,爆通讯录骚扰亲友、同事等第三方,并向无关人员泄露本人欠款、逾期等隐私信息。
贵方作为*台运营方、持牌银行、收费主体,对贷款全流程合规性、收费合法性、催收行为合法性、个人信息保护负有法定主体责任与连带责任,不得以“内部分工”“第三方收费/催收”等为由推诿、免责。
(一)强制开通会员、捆绑收费,构成强制消费
(二)超司法保护上限计息,超额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三)已结清借款被收取高额不合理费用,拒不退还,侵害财产权
(四)非法催收、爆通讯录、泄露隐私,涉嫌刑事违法
三、本人正式提出的合法诉求:
1. 立即全面停止所有非法/暴力催收行为,屏蔽第三方联系人。
2.全额退还不合理费用合计7000元
3. 实施为期6个月的停催安排
4. 核减未结清借款全部不合理费用,全额减免逾期罚息费用
5. 完整提供全部借款合同与合规材料
投诉进度
用户补充投诉
补充内容
一、民事与人格权保护
1. 《民法典》1032条:催收骚扰本人、爆通讯录、泄露债务信息,侵犯隐私权。
2. 《民法典》1034条:催收非法获取、使用、泄露通讯录/家人信息,违反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禁止催收对本人侮辱、诽谤、骚扰、恐吓,侵犯人身自由。
二、治安与刑事处罚
1. 《治安管理处罚法》42条:催收威胁人身安全、侮辱诽谤、多次发骚扰信息,可拘留罚款;40条:非法侵入住宅、限制人身自由,处10-15日拘留并罚款。
2. 《刑法》293条之一:催收用暴力/软暴力(恐吓、跟踪、骚扰)收非法债务,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3. 《刑法》253条之一:非法出售/提供本人及家人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
三、金融监管与行业规则
1.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禁止暴力/侮辱/骚扰催收,不得向无关第三方催收。
2. 《个人信息保护法》:债务/通讯录等敏感信息需单独同意,仅限授权用途,严禁催收骚扰第三方使用。
3. 《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自律公约》:催收仅限8:00-22:00,单日同渠道联系不超6次;禁止骚扰第三人、爆通讯录、伪造公检法文书、上门滋扰。
4. 《金融机构个人消费类贷款催收工作指引(2026)》:禁止软暴力、泄露隐私、冒用公权力;机构对委托催收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不得推诿。
用户补充投诉
补充内容
1. 民事与人格权保护
- 《民法典》第1032条(隐私权):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催收骚扰本人、爆通讯录、泄露债务信息,均属侵犯隐私权。
- 《民法典》第1034条(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未经同意不得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催收非法获取、使用、泄露通讯录、通话记录、家人信息,均属违法。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身体及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不得骚扰、恐吓消费者。
2. 治安与刑事(最硬的红线)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写恐吓信或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处拘留、罚款。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可处10–15日拘留并罚款。
- 《刑法》第293条之一(催收非法债务罪):使用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侵入住宅,或恐吓、跟踪、骚扰他人,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 《刑法》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追究刑责。
3. 金融监管与行业规则(投诉必用)
-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行及合作机构应建立催收管理制度,不得采用暴力、恐吓、侮辱、骚扰等方式催收,不得向无关第三方催收。
- 《个人信息保护法》:敏感个人信息(债务信息、通讯录、家人信息)需单独同意、最小必要、仅限授权用途,严禁用于催收骚扰第三方。
- 《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自律公约(试行)》:
- 催收时间:8:00–22:00,未经同意不得在非工作时间、深夜催收。
- 频次:同一联系方式每日不超过6次,不得电话/短信轰炸。
- 禁止骚扰无关第三人,不得透露债务信息,不得“爆通讯录”。
- 禁止威胁、恐吓、侮辱、诽谤、骚扰、上门滋扰、伪造公检法文书。
- 《金融机构个人消费类贷款催收工作指引(2026)》:明确禁止软暴力、骚扰第三方、冒用公权力、泄露隐私,机构对委托催收承担连带责任,不得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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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内容
请立即收回并封存我的全部个人信息及通讯录信息,不得再向任何第三方催收机构提供或泄露;同时责令合作催收机构立即停止对我及家人、亲友的一切催收骚扰行为。若贵方未按要求执行,我将依法追究网贷平台、出资方、催收机构三方的连带侵权法律责任。
用户补充投诉
补充内容
在此严正告知:我的个人债务与家人无关,贵方仅限与我本人单线沟通,禁止以任何方式联系、骚扰我的家人及亲友,禁止向第三方泄露我的债务和个人隐私信息。若贵方违反以上要求,我将立即保留全部证据,向金融监管及相关部门投诉举报,并依法追究贵方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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