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交付不符约定老款车涉嫌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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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6年2月11日上午,在江苏中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一汽大众4S店(下称“该4S店”)选购探岳L 330 City包汽车一辆。购车前本人已明确向销售人员提出:车辆须为最新款式,出厂时间须为2025年11月及以后。 销售人员在推荐车辆时,确认店内有一台符合该要求的车辆,并引导本人以194,868元的价格成交。 当日上午,本人完成了全部购车款项支付,并在4S店工作人员安排下办理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当日下午验车时,本人发现该车实际出厂时间为2025年5月,且车辆配置、细节与2025年11月后生产的款式存在明显差异——该车实为库存时间长达9个月的老款车型,完全不符合本人选购时明确提出的要求。 本人当即向4S店销售经理提出异议,要求更换约定车辆或退款。但该4S店以“保险已生效,车辆影响二次销售”为由,拒绝履行更换或退款义务,态度强硬,拒不协商。 --- 核心问题与法律依据: 1. 经营者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消费欺诈 本人在购车时已明确指定车辆出厂时间范围,4S店承诺提供2025年11月后生产的车辆,实际交付的却是2025年5月生产的库存车。该行为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诱导本人作出错误的购买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退一赔三,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本人保留进一步主张三倍赔偿的权利。 2. 交付车辆与约定严重不符,构成根本违约 双方虽未签订书面正式购车合同,但本人在选购时已明确提出出厂时间要求,销售人员口头承诺并据此完成交易,该约定已构成合同实质性内容。4S店交付的车辆与约定严重不符,致使本人购车目的无法实现,属于根本违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本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返还车款并赔偿损失。 3. “已交保险影响二次销售”理由不成立 保险系在4S店安排下办理,办理时本人尚未完成验车、未发现车辆与约定不符。4S店利用购车流程中的时间差,将不符合约定的车辆先上险、后验车,以此设置障碍,意图将错就错。该做法本身即不合规,更不能成为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 --- 证据材料(已掌握): 1. 购车付款凭证(金额194,868元); 2. 保险单及保费支付记录(证明保险已办); 3. 车辆合格证/铭牌照片(显示出厂日期202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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