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金玉满堂非法放贷及恶意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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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金融放贷资质,以“先享后付”“租机分期”为名变相从事非法放贷活动,涉嫌非法金融业务 ◦ 被投诉人工商经营范围仅为“网络技术服务、电子产品销售”等,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放贷许可证,不具备从事金融放贷业务的资质。 ◦ *台以“先享后付”“租机分期”为名,实质是向消费者提供资金融通服务,属于典型的变相民间借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相关规定,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2. 商品/租机严重溢价,以差价掩盖高额利息,综合费率远超法定上限,涉嫌变相高利贷 ◦ 涉案商品为 iPhone 17 Pro Max 256G,苹果官方指导价格为9999元,主流电商*台售价约9599–9999元,而该*台订单价格为16118元,溢价幅度超过60%。 ◦ 该溢价并非商品本身的价值体现,而是*台通过抬高商品/租机价格,将高额利息、服务费、违约金等费用伪装成“差价”,实质是变相收取高利贷。 ◦ 经测算,该笔交易的综合年化费率(含商品溢价、利息、违约金等)远超一年期LPR的4倍(约14.8%),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利率上限的规定,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益。 3. 存在恶意催收行为,通过威胁恐吓、虚假法律恐吓、胁迫式协商等方式,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 本人在逾期后,遭遇*台委托的第三方催收人员恶意催收,具体表现为: ◦ 威胁恐吓:发送“不想当你老家第一个被执行人”“不会让你好好过年的”等短信,通过制造心理压力、影响个人名誉和家庭生活进行威胁,违反《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自律公约(试行)》相关规定。 ◦ 虚假法律恐吓:以“正式诉前预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虚假司法程序进行恐吓,属于欺诈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 ◦ 胁迫式协商:以“最后15天/7天/3天协商窗口期”“不回复默认拒付”为要挟,强迫用户在不合理条件下“协商”,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 主体与授权不明:催收使用个人手机号(130****8179),未明确催收主体、未提供授权文件,涉嫌违规委托第三方催收,违反《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 时间节点施压:多次在春节前发送威胁短信,利用传统节日制造
